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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条例(2022年新交规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admin1个月前617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条例和2022年新交规肇事逃逸怎么认定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条例以及2022年新交规肇事逃逸怎么认定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怎么和交警沟通认定对方逃逸
  2. 开车差点撞到人走了算逃逸吗
  3. 肇事人未驾驶车辆,如何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4.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追究责任?
  5. 我的车被追尾了,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我该怎么办?
  6. 2022年新交规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7. 交通事故逃逸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怎么和交警沟通认定对方逃逸

如果开车或行走时被机动车辆撞到,而机动车辆驾驶员停车看了下立即将车开走并且开了很快,也不顾被害人伤势或车辆损坏情况,一定要记下对方车辆的牌照号,车子的颜色及车子的种类,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及旁边的证人电话,便于辩认,报警交警到场把情况告诉警察,由公安机关对肇事车辆逃逸协查后严肃处理。按事故机动车辆逃逸处罚。

开车差点撞到人走了算逃逸吗

不算,因为你开车的时候并没有撞到人,虽然是差一点撞到人,但实际是没有撞到人,是不会构成逃逸的。别人也是没有受伤的。

肇事人未驾驶车辆,如何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没有驾驶机动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般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虽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但是如果在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追究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跟事故责任基本无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一定数额的情况下会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必然会面临刑罚。针对题主提出的问题来讲,开车门撞倒人必然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的车被追尾了,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我该怎么办?

谢谢邀请!

我一朋友就遇到了这种事,开车被追尾,对方逃逸,刚好肇事路口附近没有监控。由于是被撞,因此我朋友报警后没有报自己的保险公司,后面交警调查也找不到肇事方。

于是没办法,我朋友只能报自己的保险。但是由于我朋友买的是全险,本应该全赔,但保险公司以“由于出现事故后,不在现场报险,因此只赔70%,剩余30%由自己承担”

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买的保险里面买了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出事后,你在现场报自己的保险,保险公司是100%全赔的。

如果你没有买这个险种,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报自己保险,保险公司只赔70%。

如果你买了这个险种,但是出事后,你不在现场报险或者没有和自己的保险公司沟通,而是私自把这辆开到了其他地方报险,那保险公司也只赔70%

你报自己保险把车修了之后,如果交警把肇事者抓获了,你可以向对方追责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2022年新交规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一)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逃逸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一、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正确认定逃逸也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去考察。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以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这里的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在认定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时,要特别注意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的连贯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设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后逃跑,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关于几种常见情形的认定和处理

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此种情形需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才能采信被告人的辩解。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如果是因为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应认定为逃逸。

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实质是一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均不宜认定为逃逸,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迳直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理。肇事者逃逸后,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其中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认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能仅以被告人辩解为依据,应当根据离开现场后的行走线路、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具备报案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无法认定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以逃逸论。

肇事者肇事后虽然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报警,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因为有报警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者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如果是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是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肇事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又有逃逸行为的,逃逸行为应作为法定加重情节,对肇事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构成犯罪的,由于逃逸已成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能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三、关于对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

当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多发,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困难,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予从严惩治。

让人顶替的情形有多种。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肇事者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或者移动至危险地段等积极行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发生再次辗压等事故死亡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后,没有报警也没有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就逃跑而被认定为逃逸,但此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宜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否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须根据司法鉴定及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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