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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房屋买卖终审判我违约,还能起诉合同无效吗
- 经法院判决施工合同解除无效,中间人所得的介绍费应怎么到法院诉讼不当得利
- 房屋租赁涉及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合同无效后,能否获得补偿
- 土地出租合同,家庭有人不同意签合同,有效吗
- 垫资合同虽是违法,但并不是无效的合同,如何理解
- 租赁合同到期后禁止租户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私自成交合理吗
房屋买卖终审判我违约,还能起诉合同无效吗
不能,因为生效判决审理中首先肯定就是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审查,认定了有效,然后才判定承担违约责任的。现在已经二审了,救急途径只有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监督抗诉处理,总之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推翻生效判决才可以。
经法院判决施工合同解除无效,中间人所得的介绍费应怎么到法院诉讼不当得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否则,因居间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报酬。
2一般认为,居间人不得为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包括无效合同的签订提供居间服务。居间人的目的是要促进合同成立,并且要让合法有效地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建设工程中,工程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时,居间合同效力也无效。
居间人的主体特殊性要求居间人不得为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入建筑市场或参与建筑活动提供媒介居间服务,如果居间合同促成了无资质的施工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协议,居间合同应该无效;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因非法介绍工程,规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此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2016)闽09民终906号一案中,法院判决:
双方当事人以“居间合同”的合法形式,以达到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叶新暧承包得"东旭首府"工程、谢立基和余根杰得到200万元"居间服务费"的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叶新暧与谢立基、余根杰订立的《居间合同》无效,无效的居间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根据合同法,还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进行具体判断,以此来确定相应责任。
房屋租赁涉及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您可以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合同无效后,能否获得补偿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合同无效,你都知道了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你说一说,无效的合同还有法律效率吗?而且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那就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无效的合同,你还想获得补偿,你想获得什么样的补偿?又有谁拿钱来给你补偿啊?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在农村都是实行的一户一宅,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本来就是违背法律的,违背法律那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只有是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民,也只能有一套一户一宅宅基地的,你违法购买了农村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把宅基地收回去的,而且还会追究你的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所以,你有多少钱,你也别去购买农村的宅基地!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你也变更不了房屋产权姓名的,如果村里要收回宅基地话,你购买的宅基地上屋可以说是你的财产,你是可以把宅基地拆除掉的,拆除掉房屋的建筑材料都是你的,你拉走就完事了,如果村里暂时不想收回宅基地的话,你是可以在这个房子暂时居住的,但是,如果宅基地发生了拆迁征用的话,拆迁征用的补偿款也不是你的,也只能是补偿给原产权人的!感谢您对对从善如刘三农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土地出租合同,家庭有人不同意签合同,有效吗
土地出租合同,家庭有人不同意签合同,有效吗?我认为,只要是户主签的合同,就肯定有效。至于家里还有人不同意,那是家庭内部矛盾,只能由家庭内部协商,不能对抗善意的租地人。
1)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都是以户为单位的,户主就相当于承包户的法人代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的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并不是某个人某个成员,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由户主签订。
同样,土地的流转出租时,如果是户主与流转受地方签订合同的,理应认定为家庭的代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如果户主因为其他原因,委托家庭内的其他成员签订,只要有依据确认是受户主委托的,理应也具有同等效力。
2)承包家庭的土地出租如果内部有人不同意,只能通过内部商量沟通。家庭农户是一个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对外的流转出租应该只能一个声音,一个代表,不能多头代表。
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但家里有人不同意,可以由家庭内部进行协商,不能阴意改变已签订的合同。
如果协商后还有需要更改或声明的意见,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另外进行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当然了,最好是家庭内部协商好再签订合同更稳妥。
3)合同签订后,租地人可以在合同期内占有土地并经营获取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法律只认合法签订的合同,也会依据合同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家庭内部有人不同意已经签订的合同,一时又没有协商好的,不能阻止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对方,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了,告到哪里都是输的。
综上所述,如果是户主或是户主委托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出租合同,应视为合同有效。如果承包方家里有人不同意属于家庭内部意见,应在家庭内进行协商统一,不能随意毁约。
如果您还有更好的意见欢迎在下方留言发表一起交流。想了解更多农村土地问题解答,欢迎关注“桂农通”,谢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垫资合同虽是违法,但并不是无效的合同,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当前,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的企业,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从法律规定的层次看,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以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基于以上原因,《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从而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租赁合同到期后禁止租户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私自成交合理吗
悟空邀请的。我回答一下,中介介绍客户与房东(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了租房合同,得到了双方的中介费。还在租房合同中约定:租客不得与房东私自成交,否则赔偿。我个人觉得这是中介的霸王条款,不能接受。作为租客和房东已经建立了联系,租客要继续租该房,这是租客和房东的事,关中介什么事。中介以这个为理由干扰租客与房东继续签订租房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我觉得租客与房东有自由交易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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