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帮人介绍孩子犯法吗和个人给朋友介绍工程从朋友那里拿点介绍费违法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给别人代开发票犯法吗
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是违法,金额大了还会构成犯罪,会有牢狱之灾。为了家人,为了自己,请遵纪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进行合理税务筹划,捷税宝就有不少公司在用。我查过,确实是合法的,我周围有不少创业者都和捷税宝的工作人员聊过,感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为什么“嫖娼”犯法,而“约炮”不犯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嫌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具备两大特征,一是存在钱财交易,二是发生了性关系。男女双方单纯出于获得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而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涉及钱财交易行为,则其并非当然违法。这类行为容易发生在离异、感情受挫、好奇心重的这几类人身上,她们的目的并非是通过发生性关系从而获得报酬,而是为了满足好奇心、获得心理安慰、报复恋人及获得性满足等,这是其与卖淫嫖娼的根本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行为的违法的定性不难看出,约炮仅仅是发生了性关系这一要件。而并不符合存在金钱财物的交易的这一要件。因此单纯的约炮不构成违法。但一旦有其他因素存在,如触犯到重婚,传播性病等同样会认定为另案处理的。
便利店超市帮中介公司招人合法吗有何依据
答案肯定是:不合法的!
人力资源中介需要这些条件
符合相应的设立登记条件。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三)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从事职业介绍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必须具备法定经纪人数,并领取经纪资格证。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与机构法人建立劳动关系。
(七)有固定服务场所,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A类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乡镇(街道)办的A类机构最低不少于60平方
2、B类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平方
3、固定服务场所须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证明。
(八)办公设备要求: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各不少于1台。
(九)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十)有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并配有专业的财会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需要职业中介许可证
学校把自己的子女全部组织起来自己辅导自己子女,违犯政策吗
这件事在大部分人眼里看来是正常的,没什么不妥,但是把问题放在这里,一定会有很多人反对的。在他们眼里,老师做什么都不对,辅导自己的孩子都不行,不公平,免费给他们的孩子辅导还行,老师的孩子不行,他们认为老师的孩子就应该不能成绩好,作为万人踩的老师,孩子怎么能优秀呢?
男子为人介绍外国老婆牟利合法吗
因嫌办理出入境手续麻烦,采用乘坐竹筏的方式多次结伙进出中缅国境。近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王立和、依样等4人分别宣告缓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王立和是淮安人,在缅甸从事日用品销售生意。在与当地人交往过程中,王立和听说只需花些钱,就可以娶到缅甸女子。2010年春节后,王立和看上一位叫依样的缅甸姑娘,给了1万多元彩礼,就和她结了婚。同年9月,依样怀孕了,二人回到了淮安老家居住。
看到依样贤惠孝顺,附近的单身男青年很是羡慕。2013年春节后,同村的柏爱好请王立和给他介绍个缅甸女子做老婆。考虑到可以回缅甸看望岳父母,还可以赚一笔辛苦费,王立和和依样商量后,决定将依样的妹妹叶拿介绍给柏爱好,并让其准备6万元作为往返缅甸的费用和彩礼。
因嫌办理出入境手续麻烦还要增加费用,同年5月的一天,王立和、依样和柏爱好坐车到云南省孟阿县,乘坐竹筏偷渡到缅甸。由于结婚开支比较大,柏爱好手头现金不够,王立和和柏爱好只好先后三次乘坐竹筏往返孟阿县邮政储蓄银行支取现金。婚礼结束后,王立和、依样、柏爱好和叶拿乘坐竹筏返回中国境内。
2014年12月,尝到甜头的王立和和依样又采用同样的方式,为陈超介绍缅甸女子依那做老婆。之后,王立和、依样、陈超、依那四人结伙坐竹筏偷渡回国内。
2016年9月16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多次非法偷越国边境。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王立和等人到案后,均对非法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立和、依样、柏爱好、陈超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王立和、依样、柏爱好均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已经达到多次偷越的情节严重的入刑标准,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陈超偷越国(边)境两次,不符合多次偷越的入刑标准,但是其明知缅甸属于国外,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经过询问王立和,并在王立和提出偷越缅甸的想法后,仍然伙同王立和、依样一起通过坐竹筏的方式偷渡往返中缅边境,属于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达到情节严重的入刑标准,其行为也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个人给朋友介绍工程从朋友那里拿点介绍费违法吗
1、给他人介绍工程,收取介绍费是合法的。2、个人通过合法的私人关系,通过正当的途径,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介绍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介绍人经过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权收取报酬。3、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的那些家长最后会后悔吗
我身边人的经历是:非常后悔!
我四叔和四娘第一胎就是双胞胎闺女,当时正赶上计划生育比较严重,家里也穷,所以找了一个中间人我喊表叔的给找了个好人家送出去了一个,当时说好的就是给人家当亲闺女养,以后不再联系了。
后来我四叔和四娘就带着剩下的这个女孩东躲西藏的想要男孩。在流浪的路上一边做生意一边要孩子,那几年说起来我四娘还是掉眼泪,挺苦的,有时候白天都不知道今天晚上会住在哪,有时候还遭人举报。
后来在一个远房亲戚的帮助下藏在他们那里的郊区,开始收废品,又生了第二胎还是女孩。那当然还不能回家呀,就继续在外边收废品。也就是真的命运眷顾,那几年废品生意特别赚钱,四叔四娘虽然没有生到男孩但是钱挣了不少。
直到我四娘35岁那年又怀了第三胎,我的堂弟出生了,这时候计划生育也没那么禁了,四叔娃也生了钱也挣了。
回到我们镇上买了一大块地皮盖了房子,建了废品收购站,后来又给大女儿投资承包了一个幼儿园,成了我们那里的“废品王”,励志的榜样。
自从在镇上站稳脚跟之后,我四叔和四娘就开始联系当年那个中间人表叔,想把第一胎送出去的女儿认回来,前后找了有无数次,那个中间人表叔也联系了我那个堂妹的养父母,说孩子很好,什么也不知道,所以对方始终没同意他们见孩子。
去年我回家我四娘四叔还在坚持不懈的求那个中间人去找我那个堂妹的养父母,哭着抹泪,言语之间埋怨人家养父母不近人情什么的,说就算不要回来,就见见面认一下子就行。表叔的意思对方养父母对我四叔四娘的行为已经很生气了,现在就是躲着不见,孩子在哪他现在也不知道,他会再努力联系的。
所以,你看,我四叔四娘现在是不是非常后悔呢?虽说她们是我的亲人,但是我还是想说,或许不打扰才是我那个堂妹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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