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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吗)

admin3周前1228

房屋拆迁新政策

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草房1900元/平米;砖瓦房2400元/平米;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平米;楼房(二层以上)3300元/平米;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原则;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2022

一、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3、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三、农村拆迁纠纷怎么处理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求山东菏泽菏商路曹县段公路占用民房补偿标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15000元,包干使用,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不同地类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

三、取土场用地要在充分调查沿线土源情况的前提下,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落实具体位置和数量,要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有条件的可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行。取土场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其补偿标准为:低山丘陵地区取土以及平原地区取土深度在2米至3米之间的,农用地按每亩5000元补偿,其他土地按每亩4000元补偿;取土深度不足2米的,按比例相应调减补偿标准,但每亩最低不少于3000元。平原地区取土深度超过3米的,农用地按每亩6000元补偿,其他土地按每亩4500元补偿。取土用地补偿费用包括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三项费用。取土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另行补偿。

四、项目用地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综合补偿单价,按每亩每年1000元逐年补偿。临时用地结束后,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占用耕地的,应恢复原耕作条件),不能恢复土地原貌的,要一次性支付土地恢复费1000元/亩。临时用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线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以来新开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125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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