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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制度包括)

admin2个月前533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制度为诉讼原告由当事人推选作为代表人进行行政诉讼,代表人作出的法律行为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须经当事人追认后,予以生效。

一、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对共同诉讼的规定是:诉讼原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

行政诉讼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起诉时效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找法网提醒您,起诉人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这是原告资格的证明问题,如果起诉人提供不出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也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起诉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据材料。但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4.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主要是指法定复议前置案件,起诉人应当提供被诉行政行为经过复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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