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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权的分配比例(子女继承权的分配顺序)

admin2个月前573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份关于继子女继承权的公证,引发了一些思考。提交人办理的该项继承权公证情况如下:被继承人张生前有过两次婚姻,其前妻与李于2006年4月在他死后两年左右再婚。张和前妻生了一个儿子,但再婚后,他和李没有孩子。李和他的前夫有一个儿子,梁,当李再婚时,他只有十二岁。张于2006年7月因病去世。张生前没有遗嘱。张的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他的父亲于2007年3月去世。张和李共有一处房产。张有一个弟弟,张的父亲在银行有一定的存款。在公证处,李陈述我与张再婚后,梁、张的父亲与他、张同住,李的两个邻居证明梁、张的父亲与李、张同住,梁上学、生活等日常费用由李、张负担。现在,李自愿放弃了继承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继承公证的问题。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以上公证的被继承人无遗嘱涉及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义务的继承、继子女继承和继子女代位继承等。继子女在现代社会很常见。因父母一方离婚或死亡,双方或其中一方会再次结婚,孩子与其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丈夫或妻子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关系到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和继子女的代位继承。笔者就继子女的继承权和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在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时,需要明确什么是继子女

继子——通常指一方配偶与另一方及前配偶所生的孩子,称为继子。根据继父母与子女是否形成赡养关系,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接血缘关系的法律拟制。一种是没有被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如何确定抚养和教育的关系,笔者认为:一是继父母承担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其次,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生活中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和照顾。即使他们不承担维护费用,也应被视为形成维护关系。

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的继承。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子女的继承。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关系而产生。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就不能成为对方的二阶继承人。如果继兄弟姐妹继承对方的遗产,不影响他们对兄弟姐妹的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收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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