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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转移时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admin1周前994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动产物权转移时间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动产物权转移时间以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还是交付的时间
  2.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3. 简易交付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4. 买卖合同能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吗
  5. 2023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6. 买卖合同所有权何时转移
  7.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时间

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还是交付的时间

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但有例外。参考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法律主观: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客观: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按此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三、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出现法定的取回情况,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标的物取回专门作了规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7条规定: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四、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一律以交付为准。交付就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交付既要有客观上占有的转移,又要有主观上转移占有的意思。具体分为五种情况:(一)、现实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转移,依交付方式不同,所有权转移时间又分为: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3、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4、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双方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为交货时间。(二)、拟制交付。就是《合同法》第135条规定的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以代替交付标的物本身的交付。(三)、简易交付。就是按照《合同法》第140条和《物权法》第25条规定的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四)、指示交付。就是按照《物权法》第26条规定的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五)、占有改定。就是按照《物权法》第27条规定的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简易交付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转移。

一.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1.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2.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二.简易交付注意事项包括:

1.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2.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三、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区别有什么

1.生效时间不同:简易交付是买卖合同生效后,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是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则另一个合同生效时,视为所有权转移。

2.买受人占有方式不同:简易交付是买受人事先直接占有,占有改定是买受人间接占有。

3.简易交付指的是消灭让与人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改定指的是让与人为受让人设定间接占有。

4.适用范围不同:简易交付可以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能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吗

买卖合同能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发生转移效力,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等情况下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不动产是常见的财产之一,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什么规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经过登记而发生效力。经过设立登记,权利人获得不动产物权。经过变动登记,原权利人则丧失不动产物权。其中的变更行为和转让行为使得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消灭行为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

2、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是有可能发生的。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物权法上采取了更正登记这一程序来弥补发生的错误,所以要允许登记机关予以改正或者当事人申请更正。

3、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由于异议登记后会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物权法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了除斥期间,也就是说登记记过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丧失其效力。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设立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所有权何时转移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其所有权转移发生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我们平时购买的家电、服饰等。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这里需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是否进行了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根据购买的标的物的性质,明确其所有权转让的时间,以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进行另外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时间

法律主观:

一、买卖合同什么时候转移所有权

《民法典》第209、224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2、拟制交付(也称观念交付或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3、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

4、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

三、所有权转移的风险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个立法内容在《民法典》中没有出现。《民法典》选择了吸收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但是,这并不代表《民法典》完全否定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的,即意味着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买卖合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之外,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分享结束,动产物权转移时间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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