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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赔偿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吗(职工应得到怎样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麻烦告诉我)

admin3个月前844

大家好,国有企业赔偿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吗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职工应得到怎样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麻烦告诉我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有企业赔偿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吗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职工应得到怎样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麻烦告诉我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职工应得到怎样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麻烦告诉我
  2. 如果国企倒闭,职工会怎么处理?
  3. 国企解散,职工未买断,拒绝接受补偿,也拒绝签字,该怎么算?
  4. 国有企业倒闭,社保和滞纳金谁来补缴?
  5. 拆违应该给补偿吗?
  6. 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规定
  7. 国有企业转职民营企业应如何赔偿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职工应得到怎样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麻烦告诉我

1、这种情形,仲裁及法院不予受理;

2、一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照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

3、关于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权益,当地政府会同企业应当予以解决;

如果国企倒闭,职工会怎么处理?

大家好,我是老鳖。

“如果国企倒闭,职工该如何处理?”我从四方面来回答:一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二是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分类安置措施;三是破产企业职工的补偿标准;四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偿还顺序。

1、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

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资不抵债严重亏损的行为而倒闭,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破产后需要执行严格的破产清算过程。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比较复杂且过程持续时间较长,但终归要遵循以下清算流程:

(1)组建破产清算组。一般由当地的人民法院、政府相关的行政部门、专业部门及破产企业的股东构成。清算组在接到法院破产通知五日后入驻,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件档案、印章等资料用于处理后续破产事宜。

(2)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保管、评估、作价、拍卖、分配。清算组要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确认,并编制资产处置分配方案同时经法院裁定。

(3)清偿债务。按照法院裁定后的资产处置分配方案,对后续债务进行处理,包括人员安置、工资、保险及其它一系列债权债务的处理。

(4)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破产企业工商登记。

2、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分类安置措施

由于涉及到每位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这条也是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最为复杂、纠纷最多的一个环节。

(1)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规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包括特殊工种人员,这类人可按相关政策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2)自谋职业人员。分两部分人员:

一是在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由于此类人员再就业比较困难,国家对该类人员进行政策性支持与帮扶,在得到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个人或接收企业可享受再就业的诸多优惠,详细情况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中心咨询。

二是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按照工龄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该类人员在企业破产事业后,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对于失业保险期满后仍然无法就业的困难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

(3)破产重组重新竞聘上岗。利用关闭破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在安置职工时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或以一次性安置费折算成重组企业股份,由职工持股,由此职工身份从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国企身份)转变为改制重组后的混合所有制职工(混合身份或民企身份)。

(4)由政府、社区或其它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再就业。破产企业所在地,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采取再教育、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系列措施,帮助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以上工作岗位及公益性岗位工资都不是很高,主要是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5)其它企业招聘、调动及录用。破产企业职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就地在其它相关类企业进行调动就职或通过个人关系直接应聘至其它企业。

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补偿标准

(1)一次性安置费用。对于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原则上不允许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破产企业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职工工龄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在计算时,从职工在企业破产时算起,往前推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是计算补偿金的标准工资。

如某工人工龄10年,前12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该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为30000元。倘若破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则应按照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发。

(3)失业保险金。上面提到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领取失业金,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可按规定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偿还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总而言之,无论哪种情况企业破产都是职工不愿看到的。但是遇到企业倒闭或破产也应坦然面对,首先确认自己的身份然后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最后想尽各种方法使自己再就业,比如摆个地摊。

以上老鳖分享,希望有用。请与关注,如有不同看法可在评论区交流。

国企解散,职工未买断,拒绝接受补偿,也拒绝签字,该怎么算?

国企解散,职工买断工龄是一种给原单位职工的补偿措施。你签不签字无所谓,就是一个形式而已。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拒绝接受补偿那是你自己的损失。因为企业都不存在了,以后就再也不可能有人管你的事了。企业解散,有能力的可以另谋高就,或自主创业,没能力的也可以先拿失业保险,再找新的工作。但是在你找到新工作岗位前,养老保险还需要你自己交。所以,国企解散你应该接受买断工龄,先拿一笔钱再说,然后积极去找新的工作,这样可以把养老保险续上,解决你未来的后顾之忧。总之,只有在工作中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掌握真本领才不会被社会所淘汰。希望你能面对现实,天无绝人之路。

国有企业倒闭,社保和滞纳金谁来补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社保资金和滞纳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安排资金进行补缴。

第一,按照正规破产程序办理破产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属于优先安排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从破产法的规定来看,在破产清算时,职工工资和与职工生活密切的费用是作为优先安排的,排在最前面的是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第二位的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金。当然这是按照正规的破产程序,办理破产清算时的费用安排,即使企业破产了,这个社保和滞纳金的缴纳还是有保障的。

第二,非正规程序破产的怎么办?

对于非正常程序破产的,就是没有通过人民法院来申请破产保护,企业处于倒闭和破产状态的,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来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其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责令缴纳,二是查对银行账户,通过相关的行政机构从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拨社保费用;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财产、拍卖财产抵缴社保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国有企业倒闭、破产等情况发生,作为国有企业来讲,社会责任是第一位的,其职工的社保补缴费用列为优先事项,在清算费用中优先解决。

拆违应该给补偿吗?

我以为“拆违”不应该补偿。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给予“成本”补偿。

当下,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文明城市的创建,拆除“违章建筑”势在必行。但现状是这边拆,那边建。无政府状态尤为严重。由于“违章建筑”的“成本”低,甚至还有“效益”。所以,“违章建筑”如雨后春笋,比比皆是。

我们本地亦有此种情况。在建房证的范围以外,大兴土木。所建房屋粗制烂造(成本低),等待政府征收盈利。还有本来楼房是两层,违规加高几层(很危险)。扩大面积,等待政府征收。

更有甚者,在良田里、在河道上、在风景区不经政府批准随意建房。破坏很是严重,影响极端恶劣!

本人曾参加“拆违”执法行动。

那一日,执行主体是当地法院。参加人员是法院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等二百多人。拆除建在良田里的违章建筑。违房瞬间被拆除。在执法行动中,被执行人甚至用刀砍伤了执法人员被判刑(很猖狂)。

兴建“违章建筑”之人图利而罔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无政府主义泛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兴建“违章建筑”的违法“成本”过低。乃至于有利可图。所以,导致部分人前赴后继、挺而走险!

我以为拆除“违章建筑”最宜不予补偿!或补偿“成为”即可。

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企业转职民营企业应如何赔偿

【改制变更解除】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二条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的规定办理。【改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国有企业赔偿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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