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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私信记录发在网上犯法吗(网上裸聊算犯法吗)

admin2个月前543

大家好,把私信记录发在网上犯法吗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网上裸聊算犯法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把私信记录发在网上犯法吗和网上裸聊算犯法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网上裸聊算犯法吗

网上L聊,毫无疑问肯定是犯法的事。任何网友都千万不要上当,千万不要轻易去尝试这种事。

现在确实有人干网上L聊这种事。但明确地讲,这不仅仅犯法,而且还非常容易让人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网友们可得担心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可绝对不是吓唬大家,这种事真的是做不得的。

首先,网上L聊犯法是一定的,这事不存在任何怀疑。任何人网上L聊,一旦被网警核实抓到,那是一定要接受社会治安处罚的。

除此之外,如果还涉及到团H作案的话,还分分钟有可能扯上刑事犯罪。如果真这样,那麻烦、问题就更大了。

其次,裸聊还非常容易被对方、被其他网友(主要是一些坏人)录屏、录像,他们会把这些照片、录像留存下来。

这以后,那些别有用心的坏人,会把手上留存的这些见不得光的照片、录像作为证据,用来威胁、敲诈你,要你花大钱赎回。否则,他们会威胁你,并很有可能把照片、录像公诸于众,从而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所以,网上L聊肯定是犯法的事,而且还很容易让自己惹上天大的麻烦,头条亲友们千万不要干这事。

大家说说,微信的聊天记录能不能当做实质证据

互联网应用日渐普及,通过邮件、微信和QQ就能敲定一宗买卖。然而万一碰上纠纷,这些电子记录能摆上法庭成为证据么?

7月15日下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中对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目前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鉴证方面的法律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此次出台《规程》便是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昨日上午,南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这也是南沙区法院在推进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认证的典型案件之一。

公司请她当总监却变卦她当庭亮微信聊天记录

本案被告某股权投资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急需招聘有基金业置业资格的风控管理岗位人员。

被告在招聘网站找到原告李女士(化名)的简历,并通过招聘网向原告发送面试邀请,面谈沟通后,确定将原告聘任为风控总监一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万元,转正工资根据原告试用期表现,在2.8万~3万元之间,入职时间暂定6月20日。

同日,被告邀请原告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并向全体员工介绍原告,表示欢迎其加入。原告与被告员工在微信群中就入职事宜、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了沟通。

5月21日,在按照被告要求办理完离职手续和个人社保证明等后,原告告知公司可以在6月11日入职。但是在6月10日晚,被告法定代表人卢某却发微信给原告,告知“风控总监”的职位已经有人选了,原告不需要来上班了,并于次日将原告从被告员工微信群移除。

原告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工资损失、劳务费等42427元。在法庭上,原告登录了手机上的QQ邮箱和微信,并展示了入职通知书、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等的原始聊天记录。她通过聊天记录展示,自己在6月10日被踢出公司微信群之前,已经开始为该公司工作,并且还帮助拟定了一份租赁合同。

而被告认为,原告5月31日从原公司离职的原因是觉得项目不好,入职通知是由被告公司员工个人发送,并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还否认原告6月份已经在公司入职,称未与原告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涉微信证据占了65%

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都有较大增长。2017年该类案件数量相比2016年增长了130%,2018年上半年较2017年同期增长50%。案件数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

其中,合同纠纷中有21%的案件显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现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此外,电子证据类型也更加多样,从一开始的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为主,变为现在的以聊天记录等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为主。

据南沙法院统计,在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涉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难点:信息发送方主体是谁?聊天记录是否被篡改?

解决:演示登录微信确认身份比对双方记录辨真假

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通过手机号码实名绑定,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孙皓说,“很多当事人在交易时,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很难甄别哪些属有效证据。”

此外,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规程》将其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当事人取证时除了演示登录微信账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不过,孙皓同时指出,仅有聊天截图无法作为证据。

广报全媒体记者侯翔宇、魏丽娜通讯员夏江丽

可不可以通过“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抓获曾接待过的嫖娼人员

卖淫嫖娼,简单说就是性交易,性行为和交易。通常大家都认为,只有这二者都发生了,才能够定性处罚,其实不是的。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只要约定好了,哪怕没发生过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但是还没给钱,都是有可能构成嫖娼。没发生性行为,还要看是不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是自己突然不想了,那就不算,如果是已经准备好了却还没来得及做就被抓了,那就算,但是可以从轻处罚。已经发生性行为,但是没给钱,那是实打实的嫖娼,从轻处罚都不给你。

你所说的,其实已经构成嫖娼了,但是警察一般不会嫖客身上入手,办案思路一般都是从卖淫者开始,根据卖淫者的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进行倒查。如果卖淫者供述给你提供了性服务,那是可以给你处罚的。光凭你的聊天记录,是不足以处罚的,还需要卖淫者的供述。也不用太担心,以上都是法理上的论述,在实现执法中,那些被拘留的嫖客往往是被被抓现行的,而通过卖淫女倒查出来的以往的嫖客,一般只是传唤做个笔录,用来作为那些组织卖淫罪的旁证,很少会处罚的。

到快手发布别人信息,犯法吗

看要发什么内容的信息了,不要发人家的商业机秘,个人隐丝肯定是不会犯法的,发个日常的照片或信息什么的,没多大问题,虽然不犯法,但还是尽量问问人的意见,愿意让发了就发,不愿意让发的就不要发了,有的人不太喜欢什么都发网上面去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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