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伤情鉴定以第几次为准(伤情鉴定以几次为限)

admin3周前1032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12364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伤情鉴定以第几次为准,伤情鉴定以几次为限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律师解答:

一般伤情鉴定结果以最新的为准。伤情鉴定由有关司法部门向鉴定机构提出。如果几个结论不同,法院应根据证据规则确定其证明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重新鉴定: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其他人。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委托鉴定事项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链接:http://flfg.12364.com/flfg/9ac76f28a6d03849.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