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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

admin3个月前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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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
  3. 公司法63条规定司法解释
  4. 国有企业公司法64条司法解释
  5.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
  6. 公司法司法解释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公司法》共出台了五部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6个条文,主要是对新公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共24个条文,主要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共28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审结公司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共27条,主要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共6条,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和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内部利益的平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公司法63条规定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条的理解和执行。

一、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肯定不是为了利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去有意规避(逃避)股东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无限责任,若是如此,以下的解读可以省略。

二、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必须做到相互独立的事项,一是不要公司和股东混用账户,混用账户股东自己分的再清,也是无用的;二是建立起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是比较好的办法;三是严格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该谁支付的就用谁的钱进行支付,可以借款,但是不得相互支付;四是除分红或者减资外,股东不能在公司支取任何费用;五是股东财产和公私财产不得混用。

三、夫妻、父子等以分别出资的名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定要有夫妻、家庭成员财产分割的证明,否则的话,很多的法院会将夫妻、父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看待和处理,届时,想证明两者的独立,绝非易事。

四、对于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是由股东承担的,也就是通说的举证方责任倒置,对于财产独立之外人格混同(否认)如: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机构混同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仍需遵循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公司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直接规定,提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在没有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的情况下,如此分配举证责任是非常正确的。

五、股东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法并未规定为不合法,在这一点上一人有限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区别。

国有企业公司法64条司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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