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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有哪些)

admin3个月前733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一些知识点,和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有哪些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找一家公司开了一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了7%的“管理费”,是否违法,为什么
  2. 发票一定要三联在一起才能作废吗
  3. 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有哪些
  4. 拒开发票怎样罚款拒开发票怎样罚款
  5. 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6. 发票号码顺序放错,有什么解决办法,是不是要两张都要作废
  7. 发票是否可以跨区使用

找一家公司开了一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了7%的“管理费”,是否违法,为什么

一、提问中所谓的7%“管理费”,本质就是对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的费用。

二、对方公司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1、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三、而你公司属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发票一定要三联在一起才能作废吗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专用发票作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当月;

第二,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发票联和抵扣联没有交给购买方;

第三,该发票没有认证或者认证失败。你公司在没有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就把发票作废了,导致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你公司和你交多少税款没有关系,两码事。

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有哪些

纳税人领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的规定,缴销发票。

发票缴销情形:

(一)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拒开发票怎样罚款拒开发票怎样罚款

不一定,那要根据你违法的情节确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发票是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的一个凭证,在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因此对发票的保管与使用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出现了发票丢失这种情况,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相应的后续处理,这个不能马虎。下面按发票的类型和丢失的情况分别做一下说明:

空白发票

1.书面报告

如果纳税人出现了空白发票丢失的情况,那么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应该在发现丢失的当日向税务机关报告,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这里没有区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对于无论什么发票丢失,都应该立即将发票丢失的情况和份数等相关信息写好书面的说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肯定会要求进行登报声明作废。专用发票以前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后来取消了,也就是说可以在当地的任何报纸上来进行登报声明作废,这一举措减少了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和时间。

3.接受处罚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在实际过程中,会根据发票的类型和份数进行不同的处罚,如果丢失的份数比较多,处罚的金额比较多,要走一般处罚程序,可能会被处罚2000元左右,甚至更多。

4.恢复正常

在登报声明作废和接受完行政处罚之后,税务局会将丢失的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等等一些后续手段,同时将纳税人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再次申领发票。

开具过的发票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以联系销售方,把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一下,销售方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证明,主要是两个证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就可以用记账联的复印件和这两个证明作为抵扣的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也要去联系销售方,把他的记账联复印一下,也需要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去开据上面所说的证明单。购买方就用记账联的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果能认证相符,就可以凭借复印件和证明单作为抵扣的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并且相符的,就可以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一下,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也就是说可以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抵扣联使用,用复印件作为发票联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这个处理比较简单,就是用抵扣联正常去认证,还能作为记账凭证,然后复印他的抵扣联,用复印件来留存备查。

4.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

这种情况下可以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5.二手房原始发票丢失

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即便提供不了原购房发票,只要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也能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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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顺序放错,有什么解决办法,是不是要两张都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般来讲,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是否可以跨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踌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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