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购房屋的妻子应被分成两半吗:它属于婚前财产,属于男子
婚前由一方购买,婚后获得,归个人所有。如果丈夫和妻子在婚前用财产购买房屋,他们将一次性付清全部金额,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产权证也将在婚后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规定?以下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介绍。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1):《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丈夫或妻子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这应理解为:
(a)丈夫或妻子在处理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应就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策,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婚姻法解释(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中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婚姻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一次性费用,如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分别发给军人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数,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是指上述各项费用总额按具体年份分配给士兵的数额。具体的寿命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与入伍时士兵的实际年龄之差。
婚姻法解释(二):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
婚姻法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理由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使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有法律义务赡养患有严重疾病并需要治疗的人,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了水果和自然增值之外,配偶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应被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说明(3)如果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孩子的名下,该房地产可被视为双方共有
解释(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的名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养老保险费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在养老账户中实际支付的部分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上没有在继承人之间分配。另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通知双方分别起诉。
说明(3)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