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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晚会拍摄犯法吗(315曝光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admin1周前802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315晚会拍摄犯法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315晚会拍摄犯法吗以及315曝光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315晚会是为了干什么

315晚会是专门为消费者维权举办的一台大型晚会,从1993年至今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十一届,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是消费者权益日,央视会在当晚的八点至十一点举办三个小时的晚会,主要曝光黑作坊的危害和食品健康安全的问题。

315会议是什么内容

315会议有以下内容:

1、315会议是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国家政府部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每年3月15日晚共同主办并现场直播的公益晚会。

2、每一届315会议都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法规而努力。晚会一贯致力于推动法治建设、依法维权的价值追求,倡导在法治的阳光下,消费者更有尊严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更诚实守信地参与竞争,监管者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忠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拉开了中央电视台”315会议”的序幕。

今年315晚会是不是取消了

今年315晚会不是取消了,而是停办了。

一年一度的315大型打假晚会,不是取消了,而是停办了。

放弃315晚会,让天天都是315。设立315日举办315晚会的目的,就是要让每天都变成315,要让市场更加公平的运转,要让老百姓享受更加放心的产品和服务。

315晚会主题是什么

1315晚会主题是“消费维权”。2因为该晚会旨在通过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消费者权益,推动消费者保护法制的完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3在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315晚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媒体平台,通过举办此类主题晚会,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有利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315曝光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315曝光是从1991年开始的。因为1991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在3月15日进行了以揭露不良商家和商品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这一活动后来就被称为“315曝光”。这一活动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揭露企业欺诈行为,让消费者更加理智地消费。自此,每年3月15日都成为了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315晚会是什么

315晚会是专门为消费者维权举办的一台大型晚会,从1993年至今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十一届,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是消费者权益日,央视会在当晚的八点至十一点举办三个小时的晚会,主要曝光黑作坊的危害和食品健康安全的问题。

央视3.15曝光大量山寨造假食品,涉及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

仿冒知名品牌,并用香精和水勾兑称核桃饮料,这种行为并非节目中商家所说的“擦边球”,而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看到“3.15”晚会曝光的这种核桃饮料,吓得我立刻放下了手上的“大个核桃”,然后看着身边另一箱“九个核桃”不知所措……

生活里很多人都遇到过各种各样的山寨品牌,比如说康帅傅方便面,还有今天“3.15”晚会中曝光的山东枣庄饮料企业仿冒的诸如“六禾核桃”、“六斤核桃”、“旺好牛奶”、“小茖同学”等假冒品牌。

而当记者采访中问到,这些仿冒的品牌饮料,其原料是什么时,厂商的经理表示就是用水和核桃香精勾兑出来的,并表示“这就是卖水,买这东西亏不了”。

同时在另一家所谓核桃饮料的生产厂商里,记者发现该厂家使用花生酱冒充核桃酱进行生产,并在暗访中表示,在枣庄这地方都用花生酱,谁磨核桃酱谁是傻子。

在采访中,这些饮料厂商的经理其实完全明白自己的产品是抄袭或高仿的市场上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并且将此种行为描述成是:“擦边球”。甚至有一个经理将此种行为美其名曰:“在跟踪中模仿,在模仿中创新。”

听听,多有文艺范儿!

还打算创新,请您先将您的良心捡起来吧!

至少先把花生酱换成核桃酱!

但这种仿冒其他知名品牌的包装,并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一、仿冒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和商标,涉嫌侵犯其他企业的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假冒商标罪。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专用权侵权之诉,从而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说到这里,很多人包括生产山寨产品的商家也会认为,自己仿冒的并不是知名产品的商标,而是外包装,不涉及侵权,但知名品牌的生产厂家在注册商标时,并非仅仅注册诸如“六个核桃”、“小茗同学”等四个字作为商标,更多时候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将产品包装、字样、图案设计等内容同时注册成为商标,或者将外观设计在国家专利局注册成为“外观设计”型专利,一旦未经厂商许可进行使用的,或者涉嫌侵犯厂家的商标权,或者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总之,绝不是厂家销售人员口中所说的“擦边球”,更不是他们美化的所谓“跟踪中模仿,模仿中创新。”

抄袭就是抄袭,别给自己立那么好听的牌坊!二、如果仿冒产品中掺杂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将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曝光的这些厂商,为了销售产品而在产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体损伤的,那么经举报后,相关责任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费者如果购买到此类山寨产品,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商即地址等内容,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作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果消费者在销售商处购买到此类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到销售商处,要求其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市面上各类山寨商品层出不穷,很多时候我们作为笑料一笑而过,但对于生产厂商来说,坑蒙拐骗,如果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身陷囹圄,怕就不是那么舒服了,在节目里笑呵呵的几位,不知今晚过后还能否继续保持着笑容。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315晚会拍摄犯法吗和315曝光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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