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彩礼条例出台是真是假
假的,国家没有出台这样的行政法规,只是出台了返还彩礼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个别地方不排除作为改变习俗或提倡文明婚丧的地方性法规,但也不能说是超越法律。
中国法律对婚礼彩礼的规定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强迫包办婚姻,违背男女双方意愿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强迫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后双方没有建立感情的,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号第十七条规定:“从包办婚姻中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在离婚时依法征收。”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