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谓“财产”并不等于物,也不局限于财产所有权,而是指所有的财产权。因此,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不仅限于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
其次,夫妻婚后获得的财产权应被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性质(如具有严格个人属性的财产权)或法律特别规定除外。《婚姻法》第18条未确定为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任何财产,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原则上应由配偶双方依法共同拥有。
第三,如果难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个人财产权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这一点。当事人不出示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利益。
2.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4.婚后一方婚前财产的果实。例如,配偶一方的婚前存款和婚姻关系期间赚取的利息应归配偶双方所有,而不是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拥有一所房子,婚后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应该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在婚前对一方拥有的房屋进行修缮和装修。原房屋被拆除,产权不变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由夫妻共同分享;已经扩建的,扩建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