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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特许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照建设经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期满无偿移交。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说明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说明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的标准;
第四,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
招标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一、招标流程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二、招标注意事项
1、投标人在编制资格审查资料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提供,不要遗漏,也不要人为增加。如果已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书》,并在《备案证明书》相关人员姓名旁做一标志(如☆、√)以便核对。外地企业如经常参加东台地区的投标、也建议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技术标书内容提倡措施具体、突出重点、针对性强、简明扼要,一般不宜超过5万字。有的单位技术标书该明确的却一字不提,不该明确的却写上一大撂,既增加了投标成本,又浪费了评标时间。
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最好将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随身携带,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在有效时间内还可设法弥补。
4、如有疑问(包括招标文件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前网上提交,招标人将予以答复,在开标或评标时再进行辩解,招标人将不会采纳。
5、经常检查本企业各项资料的时效性,谨防失效。
6、加强企业保密工作,如技术文件被盗,将可造成在投标时被评定为疑似串标行为。
招投标的人员管理规定
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员必须?觉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贯彻执?中共中央关于?部廉洁?律的各项规定,?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作。各类招投标活动(除特别情况外),都应当在建设?程交易中?统?进?,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北京市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作用:第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方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三方面,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第四方面,打击贪污腐败。
招投标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公开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调查处理的协调工作,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纠正,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必要时,管委办可直接组织调查并处理。
第四条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直接向管委办投诉的,管委办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转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管委办,对情况复杂、性质严重的,管委办应积极协调调查处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的,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抄告管委办。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现场投诉,相关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按程序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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