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等。房屋租赁合同办理需要的证件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
一、
承租人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必知必懂
承租人解除合同有以下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3.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例如,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1.承租人需要身份证证件,让房东确认租客身份;
2.房东需要有房屋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这两样证件,承租人可查看确认房东为房屋产权人,避免出现二房东的情况。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房屋产权有共同产权人,还需要有共有人的授权证明。
三、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找法网提醒您,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5.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