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手机记录的意志是记录的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手机记录的遗嘱有效吗?以下是123律师对手机录音遗嘱效力的分析,手机录音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记载的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成立的条件。
[案例]
田患有各种疾病,自2006年9月妻子去世后,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2007年3月,田与儿子、女儿签订协议,约定田年满一百岁后,儿子在县城拥有一套房子和家庭财产,女儿在农村拥有三套房子和附属房屋。田和媳妇发生矛盾后,田被女儿带回家住。女儿和女婿对他们很照顾,儿子和儿媳却很少过问。2009年9月,田卧床不起,临终前,田说要把县城的房子还给女儿,把乡下的房子还给儿子。孙女将田的上述话记录在手机上,存储在手机里。那月,田死了。后田的一个女儿起诉法院,要求获得县城的房屋所有权。
精华阅读:遗赠与遗嘱继承的顺序,什么是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么不同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给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行为,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的公民是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是受遗赠人。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两者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区别很明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在于:(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点击阅读
[审判]
经审理,本院认为,田与子女于2007年3月订立的协议的实质是一份遗嘱,其子女均签署了该协议,视为同意该财产继承和分配方案,该遗嘱应当有效。田的孙女在手机上记录的田关于遗产再分配的陈述是一份录音遗嘱,但录音的证人是田的女儿和孙女,根据法律她们不能作为遗嘱的证人,所以录音遗嘱无效。继承按照田2007年3月的遗嘱执行。法院最终裁定原告继承该郡房屋的要求被驳回。
[评估]
这是因被继承人死亡引起的继承纠纷。本案中,田生前有两份遗嘱,显然不适用于法定继承。但是,如果两个遗嘱一个接一个,以哪个为准呢?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有数份相互冲突的遗嘱的,可以推定最后一份遗嘱是对前一份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
本案中,田于2007年3月订立的遗嘱完全符合上述四项要求,并由三方签字,因此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后一份记录的遗嘱符合上文第1、2和3点规定的条件,但其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继承法》规定,以录音方式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同时,《继承法》第18条规定了证人的资格:“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3)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这一规定,田的女儿和孙女没有资格作为证人。因此,由于证人不遵守法律,记录的遗嘱应被视为无效。综上,原告提供的录音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决定不支持其主张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