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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出现伤亡事故后如何处理(工地死人报警处罚标准)

admin1周前1088

大家好,关于工地出现伤亡事故后如何处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工地死人报警处罚标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处理
  2. 工地死人报警处罚标准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处理

随着我国各项建设的开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业目前是越来越多的雇佣着大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农民工。

而上述被雇佣人员的素质是参差不齐,同时再加上施工企业等的安全教育不受重视(比如很多农民工是放下锄头就走入工地进行相应的工作,在进入工地工作前根本就没有收到过相应的安全教育等),以上原因造成建筑工地上时常发生伤亡事故。

发生伤亡事故后如何处理,笔者结合处理过的大量伤亡纠纷作以下总结。

发生伤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伤者、死亡者的近亲属等人员,以下均应受害方代替)可以选择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来要求赔偿。

而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存有一定的差异,同时尽管国家目前对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是否可以兼得尚未有明确规定与答复,理论上及实务中有部分人员坚持认为是可以兼得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两者都兼得的话,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两种途径都涉及的医疗费,都需要医疗费票据原件,都需要存档的,但是只有一份原件,如何处理?等等),但是两者之间的差额是应当得到赔偿的(比如工伤途径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笔者认为受害方可以选择一种赔付数额较高的途径来主张,如果该种途径尚有没有赔付的项目,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来赔付的。

(一)侵权途径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赔付项目及数额;其次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明确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尽管实践中受害方责任较小,但是也要负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后就是结合上面两点来确定最终赔付数额并签订协议。

(二)工伤途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目前基本认为只要是构成工伤的,受害方无事故责任;其次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目,可以另外加上就是;最后就是需要结合赔付项目来确定赔付数额及签订协议。

采取以上两种途径来处理伤亡事故,在实践中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途径选择:赔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途径,因为两种途径有不同赔付项目、赔付标准、处理程序(尤其重要,工伤途径需要先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完毕后再处理赔付问题,而侵权可以直接诉讼)等。

2、签订协议后的处理:实践中有很多签订完协议后反悔又诉讼至法院的争议,因此,笔者建议签订完协议后最好到法院走调解程序(让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程序(让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这样也防止当事人的反悔来撤销协议等。

以上内容,笔者是结合处理的伤亡事故进行的简单总结,在实践中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处理思路及技巧等来更好地处理相应的伤亡事故。

工地死人报警处罚标准

建筑工地发生意外死亡事故应该报安检部门。另外注意保留证据,以后有用。责任的划分跟赔偿数额肯定有较大关系,但如果是因公而死亡的,就好处理。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规定的待遇

好了,关于工地出现伤亡事故后如何处理和工地死人报警处罚标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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