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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解释(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admin1周前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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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侵害动物是什么罪
  2. 出售鹦鹉罪量刑标准
  3. 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4. 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依据
  5. 倒卖古生物化石罪的法律规定
  6. 非法买卖多少只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经营罪
  7. 佩戴野生动物制品犯法吗

侵害动物是什么罪

侵害动物,也可以叫做虐待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章所指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

出售鹦鹉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负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二条之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有保护动物”。其中,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分别被编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三有保护动物被编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法中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解读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要问了,这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什么呢?

这部公约世称《华盛顿公约》,因1973年6月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而得名。公约签订的目的,旨在减缓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从而永续使用此项资源。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附录一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二包括所有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我国于1980年12月加入公约,并规定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范畴和具体内容

理清了野生动物的内涵,我国刑事和行政的法律法规是如何保护野生动物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分别定罪量刑。最高法的配套解释对条文进行了详尽解读,并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数量认定标准等。

行政法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两部实施条例、《渔业法》及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国家将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分别列入不同名录中,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同时,通过立法,对野生动物的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食用等情形进行了规范。

比如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遇特殊情况,需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又比如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特殊情况除外。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再比如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等。

三、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领域,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

在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主要是由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多个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开展的。其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许可、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等审批。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从境外引进、出口、出售、购买、利用等审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监管市场上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倒卖古生物化石罪的法律规定

古生物化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化石;经营销售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和确定等级;盗采、倒卖、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均被法律所禁止。

根据倒卖数量和价格处以不等年限的有期徒刑,或者罚款,拘役

非法买卖多少只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佩戴野生动物制品犯法吗

结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责任。佩戴野生动物制品犯法吗?

不犯法。但是,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被制止,根本原因就是存在野生动物消费需求市场的巨额利益。

这种利益刺激一些人不惜通过各种手段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物。

所以,要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控制消费终端入手,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被立法禁止。

对那些为了满足口腹之欲与虚荣之心而置文明、道德、科学、卫生于不顾的食客,不能总停留于道德的说教和舆论的谴责,而应采取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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