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遗嘱人的遗产或者其他事务进行个人处分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自写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民法典》第1134条第2款规定:“自拟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个规定,我们来看看自写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处于正常精神状态的人所立的遗嘱有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胁迫、欺诈手段立的遗嘱以及涂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处置。
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亲自处分自己的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不能立遗嘱。
3、遗嘱的成立不能代表。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由遗嘱人本人作出,而不是由他人作出。如果是代理遗嘱,必须由本人签名,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4.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需要两个以上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是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财产所有权的处分,在生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条件。
6.遗嘱人事实上没有死亡,但是具备相关法律条件,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短时间内再次出现,相应的财产可以返还给立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如超过两年且财产无法返还,受益人应在其受益范围内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