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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量刑)

admin4周前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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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有哪些

1、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有好多种,下面我们就来列举一下。

2、首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有好多行为。比如醉酒驾驶车辆,如果醉驾后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或者醉驾故意冲撞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伤亡的,都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还有故意高空抛物,如果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伤害严重的,也可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安全生产犯罪哪五个

1、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在“生产、作业”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因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可见,该罪的主体并没有“门第”界限,“生产作业”中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从条文上看,此罪的犯罪主体仍为一般主体,但是由于“强令”这个行为证明,该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强令资格的人”,而在企业中往往只有领导者、调度者才具有资格,因此,该罪的主体还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略有区别。

3、此罪是七个罪名中唯一带有“劳动”一词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也不同与一般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因此,本罪具有明显的“安全生产”特色,并且在司法实践案件中,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往往会因此罪而锒铛入狱。

4、此罪的适用情况往往存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涉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由相应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犯罪主体不仅区别于“一般主体”与“主管人员”,同时还针对的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这一点上明显区别其他罪名。

5、此罪的犯罪主体为“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并不局限于安全生产范围,只要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在此罪的认定上,除了上述违法行为外,还要存在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因此,“拒绝执行”成为该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显着特征。

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存在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对因谎报、不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则由“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此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物品过程中。此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法律之所以对于此罪的“门槛”较低,主要是由于物品本身具有“危险”性,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往往比其他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此罪的刑罚相对其他罪名也较重

文章分享结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主要有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量刑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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