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应具备的条件
如果离婚时双方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在没有法定变更抚养情况且双方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一方变更抚养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0)联民子楚第336号(2010年4月28日)
【案情】
原告关,女,1982年6月5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
被告杨,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
廉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于2002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3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杨嘉谋。2009年8月3日,原被告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规定,已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每半年探望女儿一次。离婚后,被告在广东做生意,将已婚女儿送到福州私立学校,周末委托姐夫照顾。离婚后,原告多次向沈阳的已婚妇女邮寄物品。
根据原陈述,原被告与被告于2002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3月3日生下一女,名为杨嘉谋。之后,原被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约定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每半年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被告去了广东。他没有自己抚养孩子,而是把孩子托付给被告的姐夫。被告的姐姐已经在日本定居,被告的姐夫不知道如何照顾孩子,忽略了孩子的日常生活。而且,被告的小舅子很快就要去日本了,孩子变得无人看管。2010年1月13日,原告去探望子女,被被告及其姐夫阻拦。被告去广东前后,没有正当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有赌博酗酒的恶习,不适合抚养孩子。但原告收入稳定,气质良好,子女成长教育条件明显优于被告。离婚前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所以原告比被告更适合抚养孩子,孩子也明确表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抚养婚生女儿杨嘉谋,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结婚、生育、离婚的过程,本来说的是真的,其他都不是真的。原被告与被告离婚时,孩子即将进入小学。由于原户籍在连江县丹阳镇,被告将孩子送到福州私立学校接受更好的教育。私立学校是寄宿的。被告平时在广东做生意,孩子周末委托被告姐夫照顾。被告每月回福州探望孩子。孩子平时照顾的很好,和被告感情很好。被告做生意收入高,原告只经营一家小复印店。离婚时考虑的是原告的经济状况,不要求她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不同意将孩子交给原告抚养。
【审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和被告是夫妻,杨佳是他们的合法女儿。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被告将已婚女儿送到福州一所私立学校,周末委托姐夫照顾。已婚女儿的生活和教育得到了保障,她得到了应有的照顾,抚养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