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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罪的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微信群里转发的这些谣言有什么意义
我的朋友圈里也有这样的人传这些无聊的信息,我都一笑而过不理睬她们。可能她们的本意不坏,没用脑子想想,认为是真的,好心的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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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沈阳的人哪个不无辜?不遵守居家隔离,四处乱逛,据说都发烧了还不消停呢,外孙女确诊,这期间学校,超市,洗浴,哪个就该死?整个学校的学生啊,人家家长心不心疼?她这一溜达,浪费了多少人力财力,有脸在这抱屈吗?还好意思说自己是受害者,全沈阳的人除了她都是受害者,信息被曝光对这种人来说就俩字:活该!她那个外孙女治好了之后趁早转学吧,学校可不好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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