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情感热线的主持人接到了安徽王老师的电话,他在平湖新场镇工业区的一家童车厂工作。他说他和妻子刘性格不合,早就想离婚。与妻子多次协商离婚后,她起初拒绝,后来提出如果给她20万的安抚费,可以考虑办理离婚手续。面对这个现实,王先生表示自己根本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庭,其妻刘仍不愿意离婚,法官要求王先生提供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王先生说,夫妻双方都很爱面子,吵架从来不让外人知道,邻居也没法作证。但在此之前,他已经偷偷记录了他们关于离婚的争论。王先生问主持人,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法院是否可以接受。对此,主持人分析,对于私录的语言材料能否作为证据,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可以看出,非法证据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和取得的证据;二是使用违反法律禁止的方法,如使用暴力、胁迫、欺诈,或者擅自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对获得的证据进行窃听、录音。也就是说,如果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偷偷录下语言材料,取得证据是合法的,这卷带子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规定,有疑问的语言材料不能单独作为最终判决的证据。但是,有其他证据支持,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证据。人民法院会确认对方提出的相反证据具有证明力。
由此,主持人认为,只要你的录音不违法,不侵犯你妻子刘的合法权益,妻子对你提供的语言材料不能提出质疑,也不能提出鉴定部门排除的质疑,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证据。如果你能提供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人证言,并且两个证据相互支持,人民法院一定会确认你的语言材料的证明力。
当然,能复合是一件幸福快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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