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是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是以及2021离婚法8大条件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被执行人的房产是夫妻共有是否可以拍卖
- 婚后,夫妻俩财务谁掌握花销如何分配为宜
- 双方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买房,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有何依据呢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贷款金额巨大,导致离婚,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 婚内出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会一分钱分不到吗
- 2021离婚法8大条件
- 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的房产是夫妻共有是否可以拍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共有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当然有权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后,夫妻俩财务谁掌握花销如何分配为宜
婚后,夫妻俩的财务谁掌握,花销如何分配为宜?
此问题,我是这样看的:既然法律承认了俩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承认了夫妻权益丶权利是对等和平等的;至于谁掌握财务或是俩人共同掌握财务,是要看夫妻俩人的共同意愿来决定的;
现实来看,大体可分为三类;男方掌握财务;二是女方掌握财务;三是共同掌握财务;
先讲男方掌握财务,现实是男方管钱的不多,但,其表现为:一是关系和谐,女方不辻较,谁管都一样;二是男方掙钱,女方无工作;三是掌握财务是家庭主人的表现;四是在外人面前有面子;五是夫妻关系不和谐,怕老婆藏私钱;六是在外花天酒地;七是个别婚外情;八是怕老婆私给女方父母钱;九是怕老婆大手大脚乱花钱;等等;
二是女方掌握财务的较多;其表现一是夫妻感情好,男方图清靜;二是双方都掙钱,女方強势;三是怕男人花天酒地乱花钱;四是怕男人有情人;五是怕男人私给父母钱;六是男人掙钱不管钱;等等;
三是夫妻共管财务的多;一是感情融洽,双方更信任更放心;二是都不爱管钱图省事,把钱或工资卡放在一起,谁用谁拿;三是理财式记帐,明白谁掙多少钱,谁花多少钱;?四是花钱时商量,不乱花钱;等等;
另外的一种是:一方掙钱,让不掙钱的管钱;
夲人认为此种方式有很多好处:一是表现了人品的大度;二是表现了对双方的尊重和权利的平等;三是放心掌管方对钱的管、用;四是加深夫妻感情,和谐夫妻关系;等等;
那么在花销上如何分配呢?
夲人认为一是花销时,小钱自主,大钱商量,避免乱花钱;二是花销记帐,清楚花销的数目和去向;三是花多花少以需要而定;四是父母的花销,子女的正当花销,无可爭议;等等;
既是夫妻,就要互敬互爱互关心互尊重;不管是谁管钱或是共管钱;谁花销的多,谁花销的少;都要记住:首先是信任,笫二是放心;心往一起想,劲往一处使,同心协力掌握好财务,管好家,维护好家。.
双方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买房,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有何依据呢
依我之见: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当以1994年2月作为分界线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续到现在的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B,‘’1994年2月之后‘’二人才开始同居生活购买房屋的依法是同居合伙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适格男女双方自愿在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即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单独或共同购买)和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例所述‘’没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屋‘’,严格意义上讲此二人还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意义上讲‘’没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A,我国《婚姻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根据我国建国以来直到1994年2月之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比如经济落后丶法律不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淡模等情况其之前的国务院颁布执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认可了符合婚姻法法定条件的男女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证的‘’事实婚姻‘’,如果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说的‘’没有领结婚证‘’就结婚了并按照几十年前的当地风俗‘’办了酒席‘’请了亲朋好友,而且共同生活几十年也生儿育女,这一切都发生在1994年2月之前,而他们二人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今天,这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承认的‘’事实婚姻‘’,他们二人之间持续到今天的关系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这种合法夫妻关系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依法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B,此二人‘’没有领结婚证一起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即国务院颁布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之后,修改后实施的该生效的条例规定国家不承认不经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所谓‘’事实婚姻‘’,那么,从此时起直至现在此二人不经法定机关的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当然,连夫妻关系都依法不承认,肯定二人‘’不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产‘’就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四,1994年2月以后不到婚姻登记机关不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又是什么财产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当事人双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确认双方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同居二人出资的财产是‘’合伙财产‘’,即各自出多少,就占合伙财产份额的多少。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一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即各占1/2。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贷款金额巨大,导致离婚,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有福同享、有难共担。‘’
依我之见:A,夫妻关系期间,基于家庭生活丶生产经营丶履行人身义务的单方面未经另一方同意对外巨额贷款,依法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B,离婚时,夫妻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依据均分原则分割,而该笔巨额贷款之债原则上理应平摊(除非,夫妻事先己书面约定债权债务各管各)。
一,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关系期间所产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共同财产债务夫妻共享共担‘’原则,如果本案例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了家庭生活之需,或者生产经营之急需,或者为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而必须在外巨额贷款,总之,属于合理合法之正当借款之故,无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是否同意,此巨额借款依法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此巨额债务具有‘’连带偿债义务‘’。
二,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共担‘’原则,此巨额借款虽然夫妻中一方不同意,依法对外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夫妻一方以未经另一方同意,甚而至于辩解说‘’婚姻法允许我们夫妻早有约定谁借谁还‘’,但是,凡未经书面约定并在借款公开对外公布,此‘’谁借谁还‘’的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贷出人),所以,这巨额借款仍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承担连带偿债义务。
三,至于‘’其他財产如何分配呢?‘’依我之见:对内,即夫妻二人內部处理夫妻其他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夫妻平等地享有共同财产分配权,一般情况下实行‘’均分‘’,即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关系期间双方早已书面约定‘’财产债务各管‘’的,包括此笔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巨额借款,在夫妻二人处理离婚财产债务时,应按双方书面约定处理。
所以,夫妻关系是共同生活的命运共同体,即有福共享丶有债共担。那种,赚钱了丶发财了,是夫妻共同财产,欠债了丶亏本了,就找各种借口赖帐,比如假离婚丶狡辩说谁借谁还丶谁欠的找谁丶甚至转移财产…等等是有违夫妻共同财产共享丶夫妻共同债务共担的原则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婚内出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会一分钱分不到吗
婚内出轨离婚时,夫妻分割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不会一分钱分不到的。
婚内出轨虽然是错误行为,但离婚时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说一点关系也没有,完全是两码事。
无论起诉法院,或者去民政部门,经判决还是协议离婚,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均予以各人一半分割。
若一方肯相让部份,也得在自愿原则下进行,这是另外一码事。
2021离婚法8大条件
1、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行,更加保护全职太太和“丧偶式婚姻”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助于社会形成热爱家庭、服务家庭、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同时,对于家庭贡献大者来说,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也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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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负担较多义务”应不单指全职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顾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对于家庭不管不顾,也就是说的“丧偶式婚姻”,应该属于此种情况。
2、离婚时更加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申请多分财产。还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项,就是说除了对方的“过错”不限于出轨、家暴、虐待等,对方如果出现了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也可以获得赔偿。
3、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内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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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只针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而不针对起诉离婚的夫妻。即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当事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离婚不再“遥遥无期”,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起诉的一方要经过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而且再次起诉后也不一定能判离,如果对方无过错,想要起诉离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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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避免了多次离婚诉讼都不能判离的情况,给予了双方更多的离婚自由。
5、扩大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范围,新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这两项。
其他劳务报酬主要指兼职、外快、UU跑腿等,即使未告知对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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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的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资,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资亏损也算共同亏损。
6、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是对目前社会中夫妻一方往往在不知情或者发生不明债务的情形下,被另一方故意负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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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在外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方承担的,明确为个人债务,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事后还款=事后追认,因此只要你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就等于你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需要共同偿还。
7、明确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一方“挥霍”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发现对方有各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而且夫妻双方不想离婚,就要及时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之一,这一新规定保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8、离婚后孩子怎么判?
《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比现行《婚姻法》中“哺乳期”的说法更加清晰明确。
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需要尊重他们本身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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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条,都是大家非常关切的婚姻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完整的《民法典》包括7编,共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肯定的回答,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先简单说一下彩礼的来世今生吧,彩礼从周代就有了,那个时候叫聘礼,在《礼记》中就有了记载,记载中写到,“男女无媒不定,无帛不相见”之说,据记载,那时候的彩礼只有鹿皮,大雁而已,随着历史的演变,彩礼也是在变化着的,到了元代,彩礼就有了牛、马等牲畜了,到了明清时期,彩礼不但有物品,而且有金钱了。
在一个《婚事杂登》中记载,彩礼的礼银是“礼银六十四两,迎送彩银八钱,叩门彩银四钱,经典增彩银六钱,掌翰礼一两,迎书彩银八钱,物品若干”,由于那个时候流行的钱币是银币,所以彩礼金钱还是以银币计算的,根据当时购买力与现在的人民币比较,当然六十四两礼银,应当是现在人民币五万元左右,由此可见,那个时候的彩礼也是不低的,除了官宦地主家庭之外,普通老百姓拿出这么多彩礼也是不可能的。
1950年我国制定的《婚姻法》中就已经规定,不可以借结婚索取财物,但是彩礼早已经在民间流行,所以也就没有对彩礼有具体的标准,而且到现在国家对彩礼的标准也是没有统一规定的,各个地方的彩礼,也是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当地民间流行约定成俗的习俗,由男女双方家庭的老人们商量解决的。
后来,彩礼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是与时俱进的了,50年代的彩礼,就是做两床被褥,脸盆、暖瓶;60年代就多了桌子,柜子等生活用品;70年代就又增加了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到了80年代,彩礼就有了冰箱、电视、洗衣机;到了90年代以后,彩礼不但有这些家用电器了,又增加了房子、车子、票子了,彩礼也开启了他的新的航程了!
因为彩礼是聘礼,是男方想娶女方而给女方家庭的聘礼,或者说是给女方父母的聘礼,给了女方家庭,或者给了女方父母的聘礼,那么聘礼的所有者就是女方的家庭,或者是女方父母的财产了,那就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里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彩礼是夫妻婚前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的聘礼,所以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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