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的先决条件:
双方必须有结婚证或已经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宣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都没有按照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
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例如,其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丈夫或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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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不允许男子起诉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34条,男子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与妇女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法院不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不允许离婚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如无新情况、新原因,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撤诉或依撤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提起的诉讼不按上述规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