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以及现房签预售合同合法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现房签预售合同合法吗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理解
- 入住协议跟购房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吗
- 购房合同统一的合法吗
- 房子买卖合同的重要标的没写,合同有效吗
- 买卖合同解释10条
- 买期房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开发商因五证不全按期未交房,怎样维权
现房签预售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预售合同是开发商没有建设峻工,为了回收建设成本,允许其对外销售,并将购房款存入专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
现在房产已经完工,符合向购买人交付房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规定履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理解
1.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住协议跟购房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吗
入住协议和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购房合同是出售人与购买人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签订的合同,主要解决房屋价格、质量等问题。入住协议主要是解除交付问题。入住协议是购买房屋合同的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购房合同统一的合法吗
房管局一般会要求开发商使用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购房合同。而开发商在统一格式合同中另加的插页:属于开发商在统一格式合同中又加进去的内容,这些内容,如果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售楼人员提醒购房者仔细查看、购房者在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效条款。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
《民法典》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在购房合同上除了房管局的统一合同格式之外,一般来说开发商都会在进行加入一些条款,这时候我们购房者就要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内容,看仔细之后哦才能进行签订,这对于我们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保护。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房子买卖合同的重要标的没写,合同有效吗
合同有效。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下为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虽然房子买卖合同的重要标的没写,也不符合上述合同无效条件,双方可以另定补充协议,约定重要标的。
买卖合同解释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对于此条可作出如下理解:
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条解释要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其他善意的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本解释的难点是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具有隐蔽性,取证比较困难,一般可以从第三人明知房屋买卖状况、未实际支付价款或与出卖人存在特殊关系等方面准备证据。
买期房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开发商因五证不全按期未交房,怎样维权
没有预售证,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卖房的!如果双方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任何合同或协议,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现在又没有按照购房协议交房,请依据购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OK,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和现房签预售合同合法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