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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怎样的行为(诈骗罪一般会怎么判?有何法律依据?)

admin3个月前783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合同诈骗罪是怎样的行为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合同诈骗罪是怎样的行为的知识,包括诈骗罪一般会怎么判?有何法律依据?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诈骗罪一般会怎么判?有何法律依据?
  2. 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
  3. 为什么有的经济纠纷事件会用诈骗罪来定罪?
  4. 什么是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合同?
  5. 房屋买卖合同有欺骗行为,但房屋已过户怎么办?
  6. 骗取朋友信任借钱不还且存有诈骗行为,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7. 我被杭州一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了,怎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诈骗罪一般会怎么判?有何法律依据?

谢谢邀请!

我国目前对涉及到金钱物品的犯罪案件普遍是根据涉案金额来决定刑事处罚的,而诈骗罪同样如此。

涉案金额多少决定着你刑期的高低,一般分为涉案金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的刑期也一般为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上和最高无期。

而一般涉及到金钱的刑事案件,也会并处罚金。

所以有时候在诈骗案中,判你多少年是次要的,罚金是主要的。因为罚金代表着你是否能够减刑,积极缴纳罚金说明悔罪态度良好。如果不缴纳,一般不会给予减刑,或者按照最低幅度减刑。

所以有时候法院判处罚金太高,自己无力缴纳或者舍不得缴纳,这个会很纠结。

当然,因为诈骗罪从而诱发的其他后果导致的罪行,这里就不多说了。

总之,根据涉案金额决定刑期,并处罚金。

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

在我国,关于诈骗罪的法律条文表并没有明确的对诈骗导致“财产损失”做出定义,那么诈骗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是否应该扣除被害人获益部分呢?给了我们探讨的空间。

一、司法案例。

在《人民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了这样一个案例,2007年,被告人任梦迪在二手车网站发现有人通过伪造假手续的方式,将没有手续的车辆虚构为手续齐全的车辆予以出售,遂亦欲通过此种方式牟利。同年4、5月份,任梦迪从哈尔滨市刘某处分别以17000元、18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捷达轿车、捷达王轿车各一辆,并通过做假证的人给该两辆车伪造了证件齐全的假手续,随后在二手车网站发布出售信息。同年6月,被害人王某通过该网站得知被告人任梦迪欲出售车辆,遂联系任,并经协商,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向任梦迪购得捷达车一辆。2007年11月,被告人任梦迪又以同样方式将另一辆捷达王轿车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

在这种情况下诈骗数额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二、观点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二辆捷达车虽无合法手续,但不能否认其存在经济价值,任梦迪诈骗数额应是二被害人所支付的购车款总额减去车辆价值即任梦迪购车款数额,即人民币205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任梦迪花费35500元购买二辆捷达轿车,并以此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诈骗,该车辆属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支出的必要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本案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6000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诈骗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犯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还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一)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该说认为,对于财产犯罪,应当从整体上对财物之丧失与取得进行综合性评价,如果通过二者整体衡量后并没有损失产生,则犯罪不能成立;犯罪数额的认定并非仅仅依据被害人所丧失财物的数额,而是其所丧失财物与获得财物之价值综合考虑下的结果。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此观点。既然诈骗罪以被害人的财产为保护法益,那么基于法益侵害的要求,仍应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必要。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遭受损失同时又获得财产利益的,那么获得的财产利益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二)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该说认为,犯罪成立与否并不需要就财物的丧失与取得进行整体衡量,只要被害人丧失了个别的财物则应认定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是否向被害人交付相应财物并非属于犯罪认定所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此,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一审法院认为,诈骗数额应扣除被告人购车所花费的价款,即诈骗数额应确认为20500元。

三、最高院答复以及司法解释的观点更倾向于对“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虽然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诈骗罪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但在各种司法解释、最高院的答复以及会议纪要中,其观点更倾向于对“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答复中明确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1]8号)。该纪要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答复于会议纪要我们可以知道:

一是认定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最后实际诈骗所得额计算,即以被害人遭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认定诈骗数额,相当于把诈骗罪理解为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二是行为人为实施诈骗,作为犯罪成本体现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以及行贿、赠与等费用并不能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在我看来,在诈骗罪中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犯罪数额,最重要的便是要反映出被害人财产法益所受侵犯的程度,也就是诈骗数额说应该是一种被害人财产实际损失的数额。如果被害人在诈骗中也有获取到一定的利益,那么应该从诈骗额中扣除,扣除后的诈骗额才是一个更为合理的定罪量刑标准。

为什么有的经济纠纷事件会用诈骗罪来定罪?

之前本人在一篇实务文章中探讨过这个问题,为什么很多经济纠纷会被指控为诈骗犯罪?为什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无罪判例相对较多?

因为很多经济纠纷会被错误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比如有人去报案说自己被诈骗了,公安机关对于能够明确界定没有诈骗行为的案件会不予立案。但很多经济纠纷往往介乎于模棱两可之间,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难度,可以说稍有不慎就会错误定性、错误立案、侦查。

但是在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绝不能肆意的适用刑法及刑罚手段进行定罪处罚。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指控多发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实务中,如何对民事纠纷、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无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错误追究,同时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是诈骗行为的有无,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客观上的诈骗行为,以及通过客观行为印证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什么是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近些年来逐渐流行的一种线上合同签署趋势,例如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部门转为线上办公,电子合同签署就是当下所需,能为很多企业解决合同签署问题。

例如微签这种电子合同签署平台,能一站式解决合同管理、客户管理、收付款管理问题。

微签还支持多种电子签章方式,例如骑缝章、批量盖章、单页章、加盖时间戳等等,都是可以满足的。

签章方式

加盖时间戳是为了防止合同文件被篡改,也算是一种防伪认证,保障合同安全。

时间戳样式

互签功能,就是对同一份文件合同双方互相签署,发起方只需输入接收方手机号发起互签就会自动生成互签二维码和互签链接,接收方扫描二维码和打开链接就可对这份文件进行签署。

不仅如此,微签的功能十分的强大,等待你来探寻。

房屋买卖合同有欺骗行为,但房屋已过户怎么办?

夏晓东律师

离婚领域创作者

有时候,一辈子的奋斗都放在了一套房子上面,所以,在后方过程中,务必细心!

1、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出卖人有欺诈的行为;二是出卖人的欺诈行为与买受人陷入错误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三是出卖人有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的故意;四是实施欺诈之人为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对于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的认定,目前学界和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欺诈系出卖人主观上故意欺骗买受人,但它是指从某一套商品房的整体而言,而不是指该套商品房的局部瑕疵,也不仅仅是“缺斤短两”的问题。比如《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的惩罚性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卖人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这种行为足以揭示出卖人的内心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就构成欺诈。比如除《解释》中规定的五种情形和面积“缩水”外,像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出卖人恶意隐瞒规划情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改变规划设计等,均应认定为欺诈。笔者更倾向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若只将《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14条第2款作为惩罚性赔偿依据的话,容易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以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某部分的不正当陈述,只要出卖人主观上构成故意隐瞒,恶意造假,就应认定为欺诈。

2、对欺诈行为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消法》第49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条款,学理上又称惩罚性赔偿,是借鉴英美法等国家立法,从利益分配上补偿受害消费者,惩罚欺诈经营者,从而恢复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和社会正义,是突破我国传统民法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重大突破。《解释》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解释》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出现面积误差后的处理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出卖人仅对其出卖房屋的某一方面作了故意虚假陈述,使得该商品房屋的质量出现部分瑕疵,对该部分的质量瑕疵应如何处理?现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若出卖人存在主观恶意,有欺诈行为,因《解释》没有涉及,也只能依照《解释》第13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若不是出卖人的主观故意,或纯属违约行为,就应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处理;若出卖人的该行为被认定为欺诈,就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商品房买卖反欺诈,双倍索赔是利器。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不应局限在《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所规定的范围,像《消法》还确定了其他欺诈行为。如果仅按《解释》规定的条款确认其欺诈范围来进行处理,就会导致买受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再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合同法》和《消法》的效力毕竟大于《解释》的效力,既然《消法》已对欺诈的概念作出界定,在《消法》还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就《解释》范围以外的欺诈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就应该依照《消法》的规定来裁判。因此,将商品房买卖中所有的欺诈行为都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并根据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范围,这样更有利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创建于2019.10.18举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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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即然将此事的性质定为诈骗,那你一定要有翔实,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说法是对的,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谁主张,谁举证。

你必须要有从当初借款的字据为主要依据,还要有对方行骗的途径和方法,以及你屡次讨要无果的证据,其中,有书证,即有关字据。人证,即第三方知情人。还有旁证,比如,录像,录音,视频……

将一切你认为有利于你的证据,资料,整理后,写好申诉书,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申请法院立案。

対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对弱势群体,对受害人,我国法律是会为其申张正义的。

我被杭州一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了,怎样向公安机关报案?

您这样被骗的案子太多了,受害者单独独立报警派出所都说是合同纠纷不予受理,叫去法院起诉。在这里给您提一个建议,您联系上十个以上同样被骗的人,同样的经历做成书面材料报警可以立案,派出所如果不立案您们可以直接提交检察院就可以以合同诈骗案立案调查,至于能追回多少损失就要等法院判决结果。案例:上海川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回收08年09年口腔CT全景机,自己伪造16年到19年假商标铭牌更换原厂铭牌充新卖给全国各地口腔诊所,合同上是合肥牙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免费送设备(CT全景机),上海川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收取一年售后服务费,这服务费就是假商标铭牌设备的总价。就这样骗了几千家口腔诊所,已有很多诊所单独报案不予立案,称合同纠纷叫去起诉,后来就收集了几十家被骗的口腔诊所一起做成一份书面材料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报案的办法就立案调查了,如果公安部门不立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自己提交到检察院立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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