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在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哪些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一)管辖权异议人对相对方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约定管辖案件,管辖权异议人提出该管辖约定是当事人伪造的;以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确定的管辖,相对方提出对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是虚假的等,对于这类管辖纠纷只有经过听证程序,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伪,从而确定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人对相对方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有仲裁协议的管辖,当事人提出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对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相互举证、质证,经过听证程序,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告知当事人到相关机构仲裁,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法院要根据管辖的规定作出相应裁定。
(三)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双方均认可,但有不同解读的案件,例如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在哪儿有争执,这类案件只有经过听证,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甲地还是乙地,从而确定管辖。
(四)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听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听证,受诉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法,只能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应视具体案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论,程序和实体的审查不能偏废,即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质量。
二、
在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要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首先就必须审议相关争议,是否具有仲裁庭无法管辖的理由,即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存在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则可以向仲裁庭主张相关争议不应由仲裁庭进行管辖;反之,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更多的则在于程序方面的意义。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
(一)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四)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五)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七)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八)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
(九)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
也就是说,仲裁协议的适用,必须满足三大前提:有仲裁合意、约定明确、符合法定范围。凡是不满足这三大前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都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即仲裁庭无管辖权,当事人可依法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异议。
三、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因此,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为: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法院受理并审查;
(三)作出裁定;
(四)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五)等待上诉裁定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哪些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必须经过听证程序?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