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事实婚姻可以财产分割吗法律的问题,以及和事实婚姻的财产怎么分割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 事实婚姻在法庭上受法律保护吗
-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 事实婚姻怎样分割财产
-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2021
- 新婚姻法规定同居关系的分开需要财产分配吗
- 事实婚姻的财产怎么分割
- 事实婚姻可以继承遗产吗
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事实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是可以分财产的。如果男女双方符合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需要先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分割,协商无果的需要依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需要仍归个人所有;属于法律规定属于共同财产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进行分配。
无效的婚姻当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被认可其效力的婚姻。法定无效婚姻与被子撤销的婚姻统归无效婚姻。现实生活中还有当事人利用伪告的身份证申请登记的婚姻也因欺诈损害他人利益,属无效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该婚姻应定义为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就是符合结婚条件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经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即法律承认这之前的这种行为可以不经登记具有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婚姻效力,当事人可以采取补办结婚证的方式产生婚姻效力,效力及于行为产生时,具有塑及力。否则当事人不被行为所约束。并且因婚姻法解释二对解释一的修正,仅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有如下区别:
1、产生条件不同。无效婚姻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产生,而事实婚姻因双方符合前述条件而未登记结婚产生;
2、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事实婚姻效力等同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3、其他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在法庭上受法律保护吗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后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来代替;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且大众也普遍认为双方是同居关系;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事实婚姻怎样分割财产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2021
回答:您好!根据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的保护需要分情况考虑。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一直没有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虽然符合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个人同居生活结束之后,在财产、抚养方面产生纠纷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婚姻实质要件包括:第一,男女双方均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男女双方都不属于重婚,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第三,男女双方均属于自愿结婚,不存在一方被胁迫的情形;第四,男女双方都未患有医学上应当不准许结婚的疾病;第五,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因此,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抓紧时间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带着相关自己的证件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你们之间的事实婚姻只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起诉离婚、因为继承配偶的遗产而产生纠纷时人民法院自然也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____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_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__(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__(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新婚姻法规定同居关系的分开需要财产分配吗
新出现的婚姻法,对于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具体分割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扩展资料:
分割财产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同居
事实婚姻的财产怎么分割
首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原则相同,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可以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再次,属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的予以解决。
最后,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外,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需要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才能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可以继承遗产吗
符合法律规定的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一、婚姻中房产继承需要的条件:
1、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3、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二、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如果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事实婚姻必须要满足婚姻的构成要件: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不属于重婚、不是近亲结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如果未形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生存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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