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丈夫殴打,导致流产。她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6月3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离婚,被告张应支付妻子4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
2007年3月,安阳县的一位年轻女子金某某被介绍给村里的张。不到一个月后,她匆匆结婚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两人就因为家务事发生了争执。今年4月2日,金想去她家。因为张当时很忙,找不到时间陪她去,劝她改天再去。金坚持要走,双方因为意见不能统一而争吵。无奈之下,张将怀孕两个月的妻子踢倒在地,导致金流产。5月20日,金某某起诉张,要求与张离婚,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法院允许原被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张应赔偿原告金某某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导读:
知识延伸: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请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于被遗弃的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劝阻和调解。受害人提出遗弃家庭成员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