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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重婚该怎样判
根据犯罪情节正常量刑。重婚罪的判定标准,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非法同居生活,三是群众认可夫妻关系。重婚罪是要被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行为结束5年以后,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法律条文同样也适用于残疾人。不会因为是残疾人就要重判或者轻判,这样的话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2021年民法典同居全文
同居关系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与智障女同居生活是否构成强奸罪有哪些法律依据
结论:
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不一定构成强奸罪。
但与智障女同居生活并发生性行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构成强奸罪的。
依据: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
基于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个文件虽然已久远,但仍有法律效力。
与时俱进与自由裁量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应该被当做犯罪来处理。
智障女因其“智障”而使其某些权利在客观上不能行使,但残疾人同其他正常人一样享有过自己正常生活的权利,而法律也应该保障他们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甚至保障让他们生儿育女的权利。
因此,将与智障女同居生活并发生性行为一概认定为犯罪行为有些脱离社会的实际,无助于对残疾人的扶助,而且有违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原则。。
对于以奸淫为目的的与智障女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宜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不以奸淫为目的的与智障女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宜认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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