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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并领取了补偿款后仍不同意拆除房屋的该如何处置)

admin2周前710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和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后仍不同意拆除房屋的该如何处置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后仍不同意拆除房屋的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被强拆之后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2. 农民是否有权要求公开征地知情确认材料?
  3. 拆迁户内人口一定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吗?
  4.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是不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的
  5. 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后仍不同意拆除房屋的该如何处置
  6. 征地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证人不一致,如何补偿?

被强拆之后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方稍有不慎,就落入下风。由于现在广大老百姓由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到位,经常在这场拆迁的拉锯战中,没能守卫住自己的合法利益。当我们面对房屋被强拆时候,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补偿不合理不等于强拆违法。强拆是否违法,主要是看强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1、保存证据

不论是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商议,还是拆迁单位有违法的强拆行为,都需要拆迁人保留相关证据。如果房屋拆迁是合理的最好,如果不合理,可以提起申诉,用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有了拆迁单位违规的证据,那么就可以不用担心会拿不到补偿,而后续的处理也有了底气。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能保留证据就是多了份底气。在保存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暴力争抢或阻碍,一定要小心,在自身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

2、明确强拆是否违法

强拆在法律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强拆。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阻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一种则是违法强拆,即强拆主体并不具有法定职权,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实施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是合法的强拆,想要再提高补偿,就比较困难了。自己的权利,需要自己积极去维护,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什么都不做,只会让自己陷入维权困难的境地。

3、合理估价

拆迁需谨慎,首先审查开发商是否合法,抓住他们的漏洞,抢占先机。拆迁人可以找一家具有房屋评估资格的权威机构对拆迁的房子进行评估,评估书上至少要有两位评估专家的评估和签字证明,评估机构越权威,在法庭上就越有效力,越不容易被对方抓住漏洞。将房屋估价也是为了让被拆迁人得到应有的补偿。

4、寻求帮助

当侵权已成事实,或者对拆迁单位的补偿要求不合理的时候,可以寻求拆迁律师的帮助。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遭遇暴力拆迁,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把握维权时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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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否有权要求公开征地知情确认材料?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欢迎关注京尚拆迁律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个法条说明,政府机关在征收我们农民的土地前,必须把征收文件予以公布,不得偷偷摸摸的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通过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我们发现,国家对于农民群体的知情权保护力度还是非常大的。上面的法条告诉我们,在实施征地行为前,人民政府应当先告诉我们群众补偿标准是什么,并且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如果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提出。其次,在对补偿标准无异议之后,村集体组织也需要及时公布征地费用的开支情况,防止农民的征地费用被违法侵占。

如果政府机关在征收农民土地前没有进行公告,也并未公布相关补偿标准、未听取区中意见,农民对此行为不服气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去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有助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若有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欢迎留言。

拆迁户内人口一定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吗?

与人口相关找不到法律依据。产权调换只以房产证,土地证登记的面积有关,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就是指两个证登记的面积(产权)要越拆越大,越拆越好。反之就是原有生活水平的降低。这是国务院的产权保护政策。每个公民要依法执行!中国人非常的聪明,本来是产权调换的房屋,硬生生的改成安置房。就是要迴避产权两个字!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是不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的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首先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否则,由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此外,提醒大家评估只是作为补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评估价值过低,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救济,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后仍不同意拆除房屋的该如何处置

可以明确的说,你违法了,因为按照房屋的补偿协议签了字,最关键的是,补偿款你也拿了,但最后反悔不同意拆除房屋了,另一方如果诉讼法律,你会败诉的。

征地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证人不一致,如何补偿?

首先要说明,出现这种情况是违犯法律规定的。

我国的土地性质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依附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土地分为两个主体,土地所有权归囯家和集体,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个人,为了避免两个主体出现不同的归属,设立了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归同一个人的原则,即现行的“房随地,地随房”的原则。

《物权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不允许出现房地分离的现象,那么现实中可能存在房地分离的情况,是由于宅基地登记不规范,还是由于职能部门不统一,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的问题,但是这一问题的出现对双方都不利,房屋所有权人想卖房卖不出去,土地使用权人想使用土地,或者出让土地,也出让不了,双方都为难。

我村拆迁中出现过这种情况,即出卖了房屋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卖房人。最后两家通过协商,决定免去权属纠纷,房屋所有权已经出让,对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那么房屋补偿费归买房者所有,宅基地?偿费双方各获得百分之五十。

由此看来,出现这类问题,只能协商解决,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统一,使拆迁补偿费顺利拿到手,否则的话,对任何一方都不利,因为双方都是违法的,法律不会支持任何一方。

关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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