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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案例

admin7天前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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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755-790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按照以下标准立案: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高于500公斤或者价值高于5000元;在捕鱼季节或捕鱼区使用禁止的工具或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仔稚鱼、育雏亲鱼,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内陆水域价值50公斤以上或者500元以上,海洋水域价值200公斤以上或者2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五)使用禁用的渔具在公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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