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刑事案件中,提出申诉的主体的问题,以及和民法典关于申诉和再审的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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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到底谁说的算,检察院还是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里,明白无误的规定了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确定有罪的法律文书只能是刑事判决书。
那么,作为侦查犯罪的公安机关,检控犯罪的检察机关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可是,在大家的印象中,又似乎这二家确实也在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又到底咋回事?
其实,这里的“定罪”,与刑诉法中的“确定有罪”是两码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定罪”,也叫“定性”,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注意是“涉嫌的罪名”。法院的“确定有罪”,就是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某罪。这里的区别比较细微,一般人不会去注意,所以才会混为一谈。
检察院还有一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够罪不起诉)的情况,也不是认定犯罪,还是认为涉嫌某罪,在不起诉书中表述得十分清楚。
综上,在我国,有权力确定有罪的,只有人民法院。
民法典关于申诉和再审的规定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审当事人可以下列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
1.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2.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3.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4.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5.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第十一条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或增加。
第十二条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6.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下列内容:
1.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3.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第十四条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2.申请超过期限的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5.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规定第十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6.人民法院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7.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0.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11.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12.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只限定在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和证据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按照《广东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召开听证会,或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在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应提供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为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制作驳回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再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限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程序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类型,分别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开庭的各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再审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新的裁判。
你知道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联系和区别吗
申诉和申请再审都是司法程序中的诉讼程序,但是它们的性质和目的有所不同。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联系:
申诉和申请再审都是针对已经作出的法律裁决进行的上诉行为,都是对原判决进行重审、变更、撤销的手段。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
1.提起申诉的条件和适用范围不同
申诉是针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救济程序,一般提出申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申诉期限、适格主体、申诉理由等。
申请再审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的行为,适用范围较广。但是提起申请再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存在大是误判的事实或证据等。
2.受理的法院不同
申诉需要上诉到高一级法院处理,一般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需要上诉到同一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处理,例如申请再审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申请再审到二审民事法院进行审理。
3.申请结果不同
申诉的结果一般包括: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裁定变更或撤销原判决、驳回申诉。
申请再审的结果一般为:再审改判、再审维持原判决、再审驳回等。
总体来说,申诉是救济性程序,主要针对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提起申诉的条件较为严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申请再审是一种正当程序,主要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适用范围较广,但需要满足更严格的程序要求。
刑事诉讼法再审申诉的区别是什么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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