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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有效实施《民法典》,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
[案例]1983年谢某和刘谋结婚,当时他们去人民公社领结婚证。由于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没有给谢某和刘谋开具结婚证,两人同居,婚后生了两个儿子。谢某自2003年起以夫妻名义与罗某同居,未与刘离婚,育有一子。罗某明知谢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谢某同居。
【不同意】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的成立?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是谢和刘没有办理结婚证,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谢、罗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与刘谋虽未办理结婚证,但确立了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故谢某、罗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分析】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谢与刘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这种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1994年民政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了例外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但未完成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处理。可见,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成立的事实婚姻只能作为同居对待。二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新《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我不能同意原作者的观点,但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谢某、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第一,原作者混淆了民法中事实婚姻与刑法中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民事司法领域,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一般是狭义的解释。因此,在民事司法领域,事实婚姻应满足四个条件:
1.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应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双方同居完全是自愿的,无论是配偶还是非禁婚亲属都没有染上禁婚症。这是承认这种性别结合的婚姻效果的第一个条件;
2.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应该有共同生活终生的目的。男女之间是否把对方当成配偶,是事实婚姻和不公平的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3.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4.事实婚姻违反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这就是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区别。可以看出,在民事司法领域,强调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没有配偶。本案中,民事司法领域调整的事实婚姻不涉及重婚。双方都没有配偶,同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事实婚姻的概念在刑法重婚罪的表述中没有解释,但从刑法重婚罪的表述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刑法事实婚姻的法律定位。刑法中事实婚姻所强调的要素如下:1 .同居男女中至少有一人有合法配偶;2.同居男女主观上有共同意愿创设夫妻法律关系并永久同居,双方表达的意思相同;3.同居男女有共同的婚姻住所,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和物质生活,或者可以有共同的子女;4.大多数不明身份的人也承认是夫妻关系;5.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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