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股东资格丧失的主要原因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出现此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具体可参考《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
一、导致股东资格丧失的主要原因:
1.股东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
2.股东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并被接受的;
3.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
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出资额或者股权被依法剥夺的;
5.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出资额或者股权被强制执行的;
6.公司依法完成解散或者破产程序的;
7.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破产等。
二、股东资格丧失途径
股东资格丧失途径有: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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