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广西龙林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认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一审法院裁定,原告吴梅不得与被告杨康离婚。
原告吴梅与被告杨于2008年12月3日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没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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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原和被告为一些家务事吵了起来。2010年6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吴梅与被告杨自由恋爱,依法结婚,受法律保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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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他应该承担证据不能被证明的法律后果。此外,原被告和被告在自由恋爱后成为夫妻。双方都有良好的情感基础。婚后,他们只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但他们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只要双方注重情感培养,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找出自己的缺点,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感情就有可能和解。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