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股权转让和代持股协议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股权转让和代持股协议以及持股人和合伙人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给个人什么意思
-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受法律保护
- 代持股股东,已签订签订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只是签了个字,并没去工商局变更股东名册,是否能生效
- 持股人和合伙人的概念是什么
- 什么是股权代持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股权代持,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将出资份额对应的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对外显示股东身份,但实际享受股权收益的一种股权治理模式。
在我国,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结合我国《民法总则》《公司法》《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最新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说说股权代持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出资人必须完善、保存好实际向公司出资的证据。认缴出资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纪要中要有体现;实缴出资的,要将向公司出资的凭据、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明材料保存好。
二、实际出资人必须与代持人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合同》,明确实际出资份额、实际享受股份收益等内容。
三、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当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签订《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四、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虽然股份不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实际参与经营,使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最后,实际出资人在条件成就时,应当及时显名,成为真正的显明名股东,履行股东职责,确保其实际权益。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给个人什么意思
股权转让给私人。意思就是私人持股了,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受法律保护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代持股股东,已签订签订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有一定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显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所以代持协议必须完备具体。
现实中隐名股东风险比较大,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只是签了个字,并没去工商局变更股东名册,是否能生效
1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不过对于该部分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没有提及,新股东是否对之前的债务承担义务。
2协议外要注意的是转让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高管转让股权的限制,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
3该协议不以去工商变更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登记为生效,工商局登记只是公示效力,当然正常的手续办理转让后应该完成登记手续,否则登记股东和实际持股人都有可能对外承担相关责任。
持股人和合伙人的概念是什么
持股人是拥有公司的股份,但是持股人不一定是公司的合伙人。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
4、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
5、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
6、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五大风险及应对方案:
1股权代持没有证据证明,导致实际股东权益受损
建议隐名股东应当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作为证明人签字。此外,在转账中应当进行备注,如:购买×××公司股份等。
2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投资款仅做返还处理,无法得到分红,股权增值等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则会导致协议无效,法院一般判决返还投资款,而无法支持分红和股权增值等利益。所以,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排除违法上述五项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3公务员通过股权代持经商,或被开除公职
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4隐名股东利益受损,仅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责任,无权要求公司承担
此种情况下,由于个人的承担能力相对于公司较差,如果隐名股东利益受损,显名股东有没有赔偿能力,那只能“哑巴吃黄连”,而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建议隐名股东加强对显名股东的监管,时刻警惕其财务、经济状况,避免因显名股东转让股份,使隐名股东农利益受损。
5法律规定严格,隐名股东无法取得股东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份需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所以,有可能在显名之后仍然受到其他股东阻碍,而无法取得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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