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分别是怎么样的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 派出所管辖范围如何划定
- 四级法院管辖范围
- 刑诉法2021年目录
- 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分别是怎么样的
- 监察机关,公安检察院都可以管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 刑事侦查局管辖的案件有多少种
- 公安机关跨省异地管辖规定
派出所管辖范围如何划定
首先,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不直接管辖刑事案件,多是由上一级的分局刑侦支队管理。至于派出所民警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那是具体工作需要。管辖这个层面就到分局或地方公安机关。其次,关于划定。一般是以一地的行政区划作为依据。界限不清的,可由先接到报警或到达现场一侧的公安机关办理,如犯罪活动发生在其他地区,可向邻近公安机关办理移交。再次,连续、团伙作案以主要犯罪成员的居住地、惯常居所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为管辖依据。其他吗?可以看看《刑事诉讼法》管辖一章。另外各地公安机关的具体标准也不尽相同,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四级法院管辖范围
我国法院一共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北京为例,北京辖区内同时存在四级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最高院对民事诉讼一审的管辖权,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
其一,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有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自己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实际上,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条件极其严苛,建国至今,只在刑事一审案件中审判过四人帮一案,而民事一审案件最高院没有审理过一起。原因在于,如果最高审理第一审案件,则没有上级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二审。
2、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公益诉讼、专利纠纷等和与仲裁相关的案件)。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铁中院)和知识产权法院(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其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各区法院,即东城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等。
刑诉法2021年目录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速裁程序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附则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分别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0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民诉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归纳总结为:
刑事诉讼: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由最先收到以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监察机关,公安检察院都可以管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我国的法律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哪些案件都有明确规定。不可能出现一个罪名三个机关都可以管辖的问题。比如,杀人罪,只有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管辖。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授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去查处杀人案。
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所犯的罪行可能涉及到几个罪名,比如,一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也涉嫌黄赌毒犯罪,也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三个机关都有权力管辖。这时候,由哪个机关来管辖就值得硏究了。
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要经过协调的。
这里有几种办法:
看谁先受理。一般先受理的就先查下去。
看哪个罪名是主罪。如杀人犯同时还有挪用公款的问题,一般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监察机关协助调查。
也有几个机关分别查处各自管辖的犯罪,最后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合并为一个案件,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的。
刑事侦查局管辖的案件有多少种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种类: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公安机关跨省异地管辖规定
公安机关异地羁押规定是什么
一、异地临时羁押手续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异地羁押的条件:
异地羁押没有法律规定,只要羁押场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会或者职务犯罪有异地羁押。
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异地羁押。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这条规定,采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
说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不是应该。
也是针对一些临时异地羁押的时候需要的手续,一般是需要有两个公安机关部门共同审批的拘留证和逮捕证,但如果不是临时的异地羁押,其他情况下的目前就还是按照正常的羁押的程序来办理,此外就有什么其他的法律规定了。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和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分别是怎么样的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