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非法经营罪财务有关系吗和放贷,怎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非法经营罪财务有关系吗以及放贷,怎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如果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不是就是无罪的
- 放贷,怎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曾经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当财务人员,会不会被指控犯罪
- 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有什么风险
- 非法占有他人财务达到多少钱可以判刑
- 财务侵占立案标准
- 财务侵占如何处理
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如果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不是就是无罪的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是你存在且实行了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至于存款的去向不影响定性,但影响量刑结果。
笔者之前服务的一家公司,在笔者离开二年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老板被刑事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后来披露的非吸数额非常大,达33亿之多,一审判决是去年八月份判的,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半。
这起非吸案中,最典型的就是老板(犯罪嫌疑人)吸收的存款,账目非常健全,会计核算非常清楚,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也都清清楚楚。主要吸收的存款除还本付息外,其它的都用于建设两个电厂和其它项目。老板基本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所以得到了众多债权人的谅解书。
从这起案件中也看得出,并不是你把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建设、用于生产经营就是无罪的,这是两回事。如果你把吸收的存款用于个人挥霍或其它不正当用途,那你可能涉嫌的就是非法集资罪,那罪行比非法吸收罪要重的多。
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个行为犯,吸收的款项去向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具体实务中,还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放贷,怎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及处罚。
从司法解释来看,非法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两个重要认定标准,便是营利为目的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对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对于营利为目的,这个主要便是在利息标准的认定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即有可能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司法解释还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规定。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的内容还是相对较多,从司法解释来看,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都是相对明确。总体来说,非法放贷,以放贷为职业,以放贷为营利,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都很容易触及法律底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曾经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当财务人员,会不会被指控犯罪
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侵占的金额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有什么风险
1、刑事上公司非法经营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上经营风险可能要连带或过错责任。包括公司的税务风险;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等。
非法占有他人财务达到多少钱可以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财务侵占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金额:5000元至1万元以上会被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财务侵占如何处理
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侵占的金额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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