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怎么执行的法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怎么执行的法律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一个怎么样的惩罚是很严重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剥夺政治权利为什么属于刑事处罚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一个怎么样的惩罚是很严重吗
-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享有的权利
-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哪个机关
- 判一缓一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 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具有政治权利吗
剥夺政治权利为什么属于刑事处罚
因为剥夺政治权利在刑事处罚中属于附加刑,它可以在主刑中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它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参与某种重要政治权利的剥夺,也是对其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领导职务的权利,一旦这些权利被剥夺,当事人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就受到很大的影响。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一个怎么样的惩罚是很严重吗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暂时不立即执行死刑,给二年的考验期,根据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再来决定是否需要执行死刑。
如果罪犯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不再故意犯罪,最后是不会被执行死刑的。
《刑法》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享有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依法行使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可以担任除国有公司、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以外的职务。他们还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哪个机关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判一缓一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会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这是实际的刑法,指的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是宣判后不会立即被收监,而是给予被告一年的考察期,如果考察期内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就不会被执行收监服刑,如果有,就会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
而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的刑罚,一般都是在实刑被执行完毕后才开始计算的,即使缓行一年后,剥夺政治权利也会被执行的。
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具有政治权利吗
但是从理论上是存在的,尤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执行?其中涉及三个问题,一,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有无政治权利(指刑法54条的政治权利)?二,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计算?三,缓刑被撤销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首先,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附加刑也不能随主刑一起“不再执行”,换言之,刑法第76条规定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仅限于主刑,不包括附加刑,那么缓刑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仍需执行。其次,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从刑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缓刑考验期并不能视为刑罚执行期间(因为法条对于考验期结束后果用的是“不再执行”),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规定也就不能适用于考验期内。
一般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依据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但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即考验期结束原刑罚根本没有执行,就更谈不到“执行完毕之日”。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假释制度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即从缓刑考验期起算之日起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理由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四项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缓刑考验期间,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有机会(有可能)行使上述权利。
但是,之所以对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是因为基于其犯罪行为判定其不适合或不应当行使上述权利,否则可能给社会造成损害;
2.缓刑考验期和假释考验期有类似之处,都是以考验期为附加条件,决定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分子科处一定的刑期。
所不同的是假释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刑期),而缓刑一旦顺利通过考验期则不再执行刑罚。从上述类似之处可以判定,对于假释者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可以适用于缓刑。最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刑法第77条情形被撤销缓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例如,某甲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同时附加3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法。
缓刑考验期第1年过去,发现某甲有漏罪尚未被查处。
此时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前文笔者已经提出,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这一前提下,1,在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无需另行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另外执行前一判决的附加刑,也不必将其与后面的刑罚数罪并罚,但是原判的剥夺政治权利效力需要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2.在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又区分两种情况。
(1)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由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就留待主刑全部执行完毕之后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应当及于主刑执行期间。(2)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情况下,如果漏罪或新罪的刑罚也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则将前面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与该刑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执行。效力当然也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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