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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再处分员工就违法了吗)

admin1周前685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就违法了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所获奖励条例是什么意思
  2. 甘肃省功勋表彰条例全文
  3. 员工奖惩条例的依据和目的
  4.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奖惩条例如何协调
  5. 企业单位对员工除名处理,是否有时效性
  6.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就违法了吗
  7. 奖罚管理规定

所获奖励条例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某些有奖励的事物必须在发放。奖励的时候按照规定的来发放所获奖励。

甘肃省功勋表彰条例全文

2017年8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明确了功勋荣誉表彰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类别设置、标准条件、奖励颁授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和程序,为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功勋荣誉表彰共分为几类?

《条例》将功勋荣誉表彰分为4类,分别为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

(一)勋章。有“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前二者属国家勋章,是国家最高荣誉。“七一勋章”由党中央设立,“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设立。

(二)荣誉称号。按照荣誉高低又分为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等。国务院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三)表彰奖励。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和地方部门表彰奖励,前者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国家”等,后者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四)纪念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二、原国家批准我省评比达标保留项目能否继续开展?

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国家原批准的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不再作为开展表彰活动的依据,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开展。省直部门如需开展表彰奖励应按程序申报。

经国家批准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符合表彰周期的,目前可按批准的项目名称继续开展,不需重新申报。

三、市、县能否开展表彰奖励?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可设立表彰奖励项目。

四、表彰奖励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报审批程序?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保留表彰项目,需调整项目名称的,由承办省直部门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2.(市、区)党委、政府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报所在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市(州)党委和政府连同本级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一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直部门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直接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五、表彰奖励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报审批权限?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2.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六、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的数量如何控制?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七、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的开展周期怎样?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八、荣誉是否可撤销?

1.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2.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员工奖惩条例的依据和目的

员工奖惩条例的依据

负责对应受惩戒的行为、事件进行调查定案,划分事件责任,明确责任人及其过失责任;对重大奖惩事件的受理、审核和上报相关单位。

负责调查、审核部门上报的员工奖惩事件真实性、合理性,核查员工申诉事实并提出裁决意见。

依据:

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表彰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贡献,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对有不良行为的员工进行问责惩戒,提升管理效能。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奖惩条例如何协调

绩效管理的一般定义是,企业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制度确保企业及其子系统(部门、流程、工作团队和员工个人)的绩效成果能够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并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绩效管理是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在目标与如何实现目标上所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增强员工成功地达到目标的管理方法以及促进员工取得优异绩效的管理过程。

行政奖惩一般指的是,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针对企业内部门和员工的奖励和惩罚条款。自从企业这种形式诞生的第一天,行政奖惩就出现了。如果把企业比做一个国家的话,那么行政奖惩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二者间的差别是行政奖惩有可能会包含一些正向激励的内容,法律体系则不可能包括正向激励。行政奖惩覆盖的是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大到国计民生,小到一张纸屑,”全面性是衡量行政奖惩体系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而绩效管理则强调“关键”二字,二者皆不可偏废。企业首先需要有一套全面的行政奖惩体系,以约束企业内部各主体的行为,保证企业运营的规范、有序。其次,企业还需有一套科学、系统的绩效管理体系,将促成企业增长、战略目标达成的关键因素选取出来,由相关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妨可以这么看,行政奖惩的着眼点主要落在“和平”上,绩效管理的着眼点则更多落在“发展”上,只有“和平”与“发展”齐头并进,企业才能取得成功。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应该只在年终进行考评。管理者应该清楚企业的目标,并制订计划让员工贯彻执行。一旦绩效管理和奖惩制度过时不用,它将失去意义。绩效管理和奖惩制度应该是有活力的、即时的,考虑了员工需求的。企业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制定绩效管理和奖励制度。制度制定的重点应放在怎样使每个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怎样激励那些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上。对于国内企业来说,较常见的是“大行政奖惩,小绩效管理”。也就是说,行政奖惩的规定纷繁芜杂,包罗万象,甚至一些本应用绩效管理的方式来体现的内容都进入了行政奖惩体系(例如前述的生产管理部对产量和节点的考核),而绩效管理则存在“被考核者缺位”或考核内容过于单一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第一,从“一张白纸”出发,搭建全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应严格按照公司战略自上而下的分解方法,设计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于企业已经存在的行政奖惩体系,在设计绩效考核指标的过程中不做考虑。例如,尽管产量和节点已经有行政奖惩的相关规定予以约束,但因为它们对于相关部门和岗位业绩的达成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也应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第二,根据绩效管理体系,对行政奖惩的方式进行约束和激励,那么企业应考虑这样的内容是否还需要保留在行政奖惩体系中。一般来说,需保留的情况较少。特别是对于强调正向激励、企业应鼓励员工去努力追求更高业绩的关注点,建议采用绩效管理而非行政奖惩的方式。如果有的关注点在两种体系中都有涉及,则应对原行政奖惩的额度进行调整。也可采取较保守与稳妥的方式,即让全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和行政奖惩体系并行一段时间,而后再考虑关注点、及奖惩额度、指标量化方式的变更。希望经过这样的改革后,企业管理者能够协调好行政奖惩与绩效管理间的关系,实现企业在“和平”基础之上的“发展”。

企业单位对员工除名处理,是否有时效性

企业对员工做除名处理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该条例已经废止,本人认为对员工的处理应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则应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时效应该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有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就违法了吗

《企业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其规定就没有约束作用了。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内行使。因此,我认为只要员工确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就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奖罚管理规定

1,奖罚管理规定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对于员工的表现和行为进行奖励或者惩罚。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升企业的业绩。2,具体来说,当员工表现出色时,可以通过物质激励等手段进行奖励,例如加薪、发放奖金等等;而在员工出现违规、低效或不履行职责等负面行为时,可以采取警告、降职、扣工资等惩罚措施。3,奖罚管理规定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管理理念,它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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