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帮公司逃税避税犯法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帮公司逃税避税犯法吗的知识,包括个体户帮公司走账的法律风险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规避个税,可行吗
不可行,涉嫌偷税漏税而且存在风险!
先来看一下,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能规避个人所得税?主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比如高管取得3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1、不进行筹划的话,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300000/12=25000元,按工资薪金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应交个人所得税=300000*20%-1410=58590元;
2、如果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开发票给公司来报销应交增值税=300000/(1+3%)*3%=8,737.86元,今年有优惠政策,可以减按1%征收;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8737.86*(7%+3%+2%)=1,048.54元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8737.86+1048.54=9786.41元,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不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税率如下表所示: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很低甚至为负数,那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操作得当”,把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还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等政策,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确实可以避税。
试想一下,一边要交6万块的税,这边有人告诉你不用交税,你会心动吗?你肯定会心动,但是我告诉你,如果单纯地为了避税,那么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咨询费的方式不可行!属于偷税漏税,理由如下:
1、先说说虚开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高管与原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收取咨询费的行为属于劳务关系,请问,一个人能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劳动又提供劳务吗?当然不能了,那么既然未提供劳务,那就是未发生真实的业务,自然而然的可以得出结论:高管为公司开具咨询费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再来说说“咨询费”咨询费并不是说谁都可以收的,公司向高管咨询了什么内容?高管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公司咨询的事项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关性?
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只有1、2个人,但是这1、2个人好像是无敌的,什么样的服务都能对外提供,对外开具的发票金额很大,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三岁的小朋友都知道这很不正常,收入与企业的规模不匹配,税务机关在检查的时候,很容易怀疑你的业务是不真实的;
3、最后说一下公司的风险增值税是个链条税,一环扣一环,高管虚开发票,作为受票方的公司同样面临风险,一旦被查处,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另外,公司对高管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高管通过虚开发票的行为规避个税所得税,公司也逃脱不了关系,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任何隐藏在背后的违法交易终将无所遁形;另外,高管的收入本来就不低了,请勿只看眼前利益,而失了德行!据说美国慈善机构给有钱人逃税用的。机构再扶持自己人。是真的吗
我是儿童故事撰稿人王叔,我来回答。
题主说的是实情,但也只是一部分真相。王叔在这里科普一下美国慈善机构的运作模式和内在规则,相信大家就能找到答案。美国的慈善机构,一般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比如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以及盖茨及其妻子梅琳达所创办的‘’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等等。
“基金会”一词,英文为“Foundation”,美国安学者德鲁斯将其界定为:拥有自己的主要资金并有董事会和管理机构,旨在促进社会、教育、慈善和其他公益事业的非政府、非赢利组织。在美国人的宣传下,国内外很多人(特别是公知)都认为美国基金会的发展是美国基督教文化或美国人的志愿精神的结果,并将其与利他主义、济危扶困、乐善好施、公益性等概念联系起来,觉得既高大上,又伟光正。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富人们之所以扎堆做慈善,当然是因为有利可图。在这些富人们作出“牺牲”的同时,其所得到的利益回报将远远高于其所作的“奉献”。通过创立基金会,美国富人们获利颇丰:
1-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与财富转移的好处,而且通过基金会的资金运作,还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回馈;
2-通过基金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结合,也可以扩大富人们自身的影响力和增强资本盈利能力,并协助美国文化价值观在全球的扩张。
这么说吧,基金会已经异化成了合法逃税避税的机构,同时又能兼顾利润回报和配合美国政府战略输出的企业。
我们下面就以盖茨基金会为例来说说美国的慈善机构是怎么一个运作模式。
1994年盖茨建立了威廉·盖茨基金会,到了2000年,该基金会和盖茨学习基金会合并为“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盖茨基金会)。2004年盖茨再向该基金会注入33.5亿美元的资金,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笔捐献,由此也使得盖茨基金会成为美国最大的基金会。盖茨基金会在慈善行业是巨人一般的存在,有一千多名员工,至今其规模已达到1200亿美元(包含盖茨夫妇的其他私人捐赠),如果加上巴菲特捐赠给盖茨基金会的款项,则会达到惊人的1500亿美元。
一、合法避税与财富转移
目前,按照1986年的《美国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C)款(3)项规定,包括基金会在内的经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向美国国内税务局申请成为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因此,按照凡符合《美国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C)款(3)项规定而注册登记的基金会都可以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当然,法律规定基金会在享有免税资格的同时,也规定基金会每年必须支出相当于该基金会资产市值5%的数额。超出的部分可用于积累,即如果基金会某年度超过了最低支出标准,超出部分可冲抵下一年度应支付的最低支出,最长可以后延5年。因此,美国法律对基金会税款的规定使得基金会逐渐成为富豪们合理避税的有效工具。
2005年的时候,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的总资产估值350亿美元。而盖茨基金会每年只要捐献其中的5%,另外95%的资金就可以获得减免税收的好处,这个好处所带来的财富数额远超他所要捐赠的5%的数额。
对比尔盖茨这类富豪来说,通过这种左手转右手偷天换日式的手法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免去自己需要缴纳的巨额税金,可谓是“名利双收”。既合理合法地逃了税,也有利于树立他们自身良好的公众形象,何乐而不为呢?!
二、资金运作与资本收益
在美国,法律允许基金会资金进入投资市场。因此,美国基金会可以像普通企业那样经营其资产,参与市场竞争并从中获利,以实现资本收益。各大基金会采取的主要投资手段是购买股票、债券,进行房地产投资等。
以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为例。根据该基金会2003年财务报告显示,2003年该基金会的投资额为276亿美元,投资收益达39.3亿美元,而当年的税收、捐款及其他慈善开支才13.4亿美元。该基金会所获取的利益是上交税收、捐款及其他慈善总开支的近三倍。
同时为了方便资本的运作,2006年10月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又成立了比尔与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会(Bill&MelindaGatesFoundationAssetTrust),主要负责资产的管理和资本的运作。这种分工不仅更有利于基金会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也更有利于基金会资本的有效运作。以2009年为例,该基金会的所有开支总和为36.2亿美元,但投资报酬却高达58.1亿美元。
三、利益联合与外交配合
基金会与政府之间利益结盟首先表现为两者人员之间的相互流动,即在相互的大门中进进出出。美国很多政府官员都与基金会有联系。正因为如此,基金会也有“影子内阁”之称。比如,仅洛克菲勒基金会一家就有三位高级官员曾在政府中担任国务卿一职。又如,小布什政府的华裔女劳工部长赵小兰在1992—1996年间任美国联合基金会会长、传统基金会(HeritageFoundation)亚洲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主席。
基金会人员在进入政府任职之后,必然会为身后的资本服务,发挥相应的影响力。
还有的基金会甚至根本就不搞“慈善”,直接就是中情局的外围情报机构。以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简称NED)为例,它自称是一个私人非营利性组织,但实际上主要靠美国政府拨款从事活动。该机构成立于1983年,旨在通过非政府渠道在全球推广民主。目前,NED在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活动。在世界各地,都有他们的鬼影,作为幕后黑手插手各个国家的内政。
特别是在中国,NED打着“民主”“人权”的旗号,通过拨款、培训、提供设备等手段资助“民运”“藏独”“东突”等各种反华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根据NED自身公布的数据,2002年至2006年,NED向达赖集团提供了135.77万美元的专项资金援助。”同样,香港也是NED长期活动的地区,在资金支持方面,NED对“香港人权监察、职工盟和思汇研究所这3个组织的总投入就高达约344.26万美元,相当于2600万港币”。在2014年香港发生的“占中”事件中,幕后就有NED的身影。
结束语:由此可见,在美国,创办基金会的“慈善家”们,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大公无私”。从本质上看,搞慈善更像是经营一门“生意”,基金会就是变相的私人企业,其追求利润和政商勾结的本性依然没有改变。
当然,一味地把这些富豪捐赠人视为无情的黄世仁也有失偏颇,里面也有相当一部分富豪,捐赠的初衷里也有社会责任心、父母的影响等温情的因素在里面。
但不管怎样,基金会发展到目前的状态,已经有太多的资本和政企勾连的利益在里面,已经离扶危济困,促进文明,造福人类的初衷越来越远了。
综上,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启发,谢谢!
【如有疏漏,敬请斧正!
我是儿童故事撰稿人王叔,敬请点赞,关注。谢谢!】
个体户帮公司走账的法律风险
个体户帮公司走账有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股东、高管或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等考虑,公司法对该行为进行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公司投资和买卖货物的经营行为是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税款的,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公司所收款项没有打到公司账户而是付款到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偷税避税行为。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