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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按什么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所以根据民诉法来看,发回重审的案件,若原来采取的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模式,发回重审也应该是同一模式只是换了原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但是,一审程序本来也可以只由审判员组成而不加陪审员,所以具体怎么应该要看法官的决定,还有案件性质那些。所以,总结一下,就是可以有陪审员,也可以没有陪审员。
以上回答仅就本小白所学到的知识理解,还处于学习阶段,并没有参与实践,所以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各位指出来,一定虚心学习
案件发回重审,程序是怎样的
第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告不用再写起诉状,仍按一审程序进行,该举证如实提交证据,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仍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审理程序
离婚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离婚诉讼二审在市一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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