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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标准(渎职犯罪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如何判断)

admin1周前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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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2. 渎职犯罪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如何判断
  3. 严重失职的标准是什么
  4. 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5.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如何界定滥用职权罪的情节严重程度
  6. 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
  7. 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8. 滥用职权罪最多能判多少年

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法律分析: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标准:

(一)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犯罪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如何判断

对于如何界定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问题,理论界很少有深入的研究。有学者提出“情节特别严重,就结果而言,是指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所规定的应予立案情形的基本标准的3倍以上;就行为而言,是指滥用职权3次以上”,但没有进一步明确量化标准以便实践操作,也没有阐述提出该标准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确定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都是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重特大案件标准》)来确定的,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特大案件”的标准确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重大案件”的标准确定。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虽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其并列概念“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它。《法学辞海》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解释是这样的:犯罪危害后果不严重、情节比较轻微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刑事立法中,一般认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属于轻刑。判断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否适用轻刑是其中的一个必备条件,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就是将轻微刑事案件的刑期确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可见,与“轻微刑事案件”概念相并列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恶劣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来说其法定刑应当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按照“特大案件”的标准来确定滥用职权罪的“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就会将重大案件列入轻刑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是重大的案件,却均被判处“轻微刑事案件”的刑期,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按照“重大案件”的标准来确定滥用职权罪的“情节特别严重”,这种尴尬情形就会迎刃而解。

2、从现有的司法解释来看。虽然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均没有作出解释,但我们可以看到对有些特殊的滥用职权行为,最高司法机关还是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分别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罪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基本采用了《重特大案件标准》中“重大案件”的标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两种特殊的滥用职权罪,其中“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也是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最高司法机关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标准掌握在“重大案件”的标准范围内,所以作为普通法条的滥用职权罪参照“重大案件”的标准来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3、从已有的地方标准来看。在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出台相关解释前,有些省级司法机关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已就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如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其中将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济标准规定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这和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重特大案件标准》中滥用职权案重大案件的标准是一致。上海的经济发达程度位居全国前列,其经济犯罪的标准也相对较高,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规定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不宜超过上海,而以《重特大案件标准》中“特大案件”的标准来确定。

严重失职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只要是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是严重失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1、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资料:滥用职权罪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如何界定滥用职权罪的情节严重程度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包括受贿数额的大小、损失程度、行为的频率、持续时间等因素。

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三)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四)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五)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第一种: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第二种: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最多能判多少年

滥用职权罪最多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赞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滥用职权罪认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

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

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

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

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

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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