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是否还有效的一些知识点,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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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到第九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各自的过错程度,并且可能是按责任比例承担;核心法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终本执行是什么?再次执行有期限吗?
所谓终本,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的意思。
现在的执行制度要求半年内执结,并且从上到下都有各种指标要求,因此很多执行局在执行案子的时候,“终本”就成了完成业绩的法宝。终本的案子,计入执结的案子,因此好多案子(70%以上)没有执结,但是法院对外公布的执结率非常高(几乎1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a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b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c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d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e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f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
1、终本以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期限、次数的限制。
2、原来判决书确定的权益依然有效。
3、如果有证据证明,执行局的终本操作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或者通过法院官网的法官违法办案投诉系统投诉。
4、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维持对被执行人的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利好吗?
具体咱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作为出卖人与B公司作为买受人一直有贸易往来,合作数年关系一直不错。
但好景不长,由于B公司扩张太快,资金链出了问题,原本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三个月账期到了,仍未支付货款。
后双方协商终止后续交易关系,对此前的货物交易账目结算。
B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拖欠A公司货款50万元,约定六个月内付清,同时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C公司无董事会,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是同一人。因B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后A公司以B公司和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C公司对于B公司的支付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的争议焦点】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样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来了
一、本案中,全资子公司可以为母公司担保嘛?有什么法律障碍?
二、作为债权人,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尤其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应当注意什么来控制风险?
一、本案中,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具有法律效力
1、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我们认为本条规定并非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设立初衷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但并非禁止或限制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在子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又没有董事会的情形,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其实是统一的,也不存在侵害其他股东的现实可能性。
同时《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公司设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在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即便是存在损害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可能性,公司或债权人也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或者通过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母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十六条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也就是说应当内外有别,在考虑对外债权时,即使担保不符合此条规定,也并不必然造成担保无效。同时C公司《章程》也没有特殊约定限制或禁止为母公司担保,更加证明债权人的善意注意义务已经完成。
二、作为债权人,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尤其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时间节点,2006年以前是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2004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此后的公司法修改后,删除了该项规定。
2、注意子公司类型,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可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故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情形也是禁止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3、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必须严格审核子公司章程有无禁止或者限制为母公司担保的条款或者单独的禁止担保规定,同时如果子公司设立董事会,需要董事会出具书面决议通过该项担保,另外需要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4、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允许其全资子公司为其担保,但母公司自身必须公告。
公司担保只有控股股东签字,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先看公司法对公司担保有关的3个条款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担保必须决议通过1、如果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控股股东签字无效。
2、如果担保的金额超过了章程规定的限额,无论是单项还是总额,即使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超过规定限额以上的部分无效。如果有效,那应当事前修改公司章程提高限额。
3、如果企业是为控股股东担保或为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需经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个人认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也应如此处理),否则该担保无效。请注意,这里是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对该决议无权表决。
4、如果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方可,仅有控股股东签字无效。这条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无此规定。
如果除公司法对担保有关的规定外(上述3、4),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无规定或章程规定股东会表决1/2以上,仅有控股股东签字,个人认为要分情况看一、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表决1/2以上
(一)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超过1/2
公司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签字,无论开股东会与否,个人认为是有效的,只是程序上有瑕疵。
(二)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不超过1/2
公司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签字,个人认为此事是无效的。
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无规定
这种情况下对外担保控股股东签字,个人认可极大可能也是有效的,可能会形成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也存在实际控制人也不是股东的情况下,用企业对外担保,后果也是要企业承担的。
担保可不是随便的,如果控股股东滥担保、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担保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借贷合同是不是无效的?
已经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了,合同自然无效。
非吸嫌疑人要安排退赔(可以减轻刑事判罚),否则都会重判。
一个时期被投机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恶劣后果确实是制定政策时没想到的,为了稳定社会确实对有些能够完成退赔约非吸、非集企业暂缓启动刑事案件。毕竟拿回钱还给投资客才是最终目标,所以对于部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暂时没有做出处理的事情不要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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