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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哪些(什么情况下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admin1周前788

很多朋友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哪些和什么情况下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情况下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2. 什么是融资租赁
  3.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废除了没
  4.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全文

什么情况下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违法情况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e),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向供货商(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一定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根据协议约定确定。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

我国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更好的保障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不断为经济注入活力。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废除了没

已废止失效文件

法发〔199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全文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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